香港电讯称被多收牌照费获终极胜诉 或考虑民事诉讼追回相关款项
通讯事务管理于五年前建议,于2013年3月开始,把“综合传送者牌照”下每名顾客接驳点的年费由8元减至7元,但电讯公司指,通讯局旗下的营运基金达6.9亿元,认为减幅过少,逐提出司法覆核。双方经多年诉讼,终审法院今一致裁定通讯局败诉,并指通讯局所征收的牌照费不可包括利润,而营运基金赚取的利润,亦不可转拨成政府的一般收入。香港电讯对裁决表示欢迎,或会考虑以民事诉讼取回多年来多付费用。
上诉人包括香港电话有限公司及香港电讯有限公司,答辩人依次为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通讯事务管理局。
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包括环球电讯有限公司、和记电话有限公司、Smartone Communications Limited、数码通电讯有限公司、香港移动电讯有限公司、新世界电讯有限公司、香港宽频网络有限公司及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电讯期待政府退回多付费用
对于获终极胜诉的香港电讯发言人表示,欢迎裁决,并称地电讯业长久以来一直被收取过多的费用,期待政府退回被迫支付的过多费用。至于败诉的通讯办发言人指,会尊重法庭裁决,并会仔细研究判词。由于裁决涉及公共财政,通讯办会与律政司商讨,及按照财经事务及库务局的政策指示,跟进裁决。
根据终院判词,上诉人争议的是,答辩人在厘定牌照收费时,将名义税收和股息列入预算内,以致该预算收入超过法定的目标收益,故犯上法律上的错误。
通讯局无权征收等同税收的费用
终院裁定,当发牌规管机构征收费用,无权征收实质上等同收税的费用。根据《营运基金条例》而设立的营运基金之目的,是将营运基金产生的收入用作基金本身的资金用途。并没有任何条文谈及营运基金之目的,是包括产生利润以转拨政府的一般收入。
另外终院不接纳通讯局说法,即确实将名义税收和股息列入预算内,并有权把储备盈余转拨成为政府的一般收入,而该盈余并非偶然出现,实质上向上诉人征税,故终院五名法官一致裁定上诉人上诉得直。
案件编号:FACV 11/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