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两检】人大常委会今举行记者会 高铁“三步走”迈进第二步

撰文: 李伟欣
出版:更新:

人大常委会今日(27日)将表决高铁一地两检合作安排草案,下午会举行记者会,届时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和法工委等官员会出席,回应有关问题。
港府7月公布一地两检方案时,曾引用《基本法》第20条作法律基础,惟上月与内地签署《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后,特首林郑月娥并未有再提及具体法律条文,令外界关注实施一地两检会引用哪一条《基本法》条文作为法理依据。

特首林郑月娥(右)及广东省省长马兴瑞(左)签订一地两检《合作安排》,展开“三步走”的第一步。(资料图片/吴炜豪摄)

政府今年7月公布高铁一地两检的三步走方案:第一步是内地与香港特区达成合作安排;第二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批准及确认合作安排;第三步是香港特区通过本地立法实施。立法会上月通过支持政府高铁“一地两检”议案,随后便与内地签署《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正式踏入一地两检“三步走”的第一步。

袁国强曾称考虑引用《基本法》第20条为法律基础

今年7月港府公布高铁“三步走”方案,律政司司长袁国强首度披露,考虑引用《基本法》第20条,即港府获人大常委授权,将高铁西九总站内地口岸区视为特区之外,毋须跟随《基本法》。林郑月娥上月中与广东省人民政府签署一地两检《合作安排》时,以“尊重内地法律程序”为由,未有公布整份合作安排,仅交代内地口岸区的范围、内地口岸区内行使香港法律的地方、内地执法人员权限,以及向立法会提交本地立法时间表等资料,对是否会引用《基本法》20条作为一地两检的法律基础避而不谈,令外界质怀疑港府或会引用其他条款。

袁国强早前曾提出以《基本法》20条作一地两检的法理基础。(资料图片/卢翊铭摄)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于上周五展开,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陈帆和保安局局长李家超列席会议,审议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合作安排的议案,正式迈进“三步走”的第二步。内地官方《新华社》引述常委会说明指,一地两检是“一国两制”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内地与香港就一地两检签署的《合作安排》,从而明确一地两检符合“一国两制”、宪法和《基本法》,意味一地两检的实施,或毋须引用任何《基本法》内具体条文,将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直接批准之下落实。李飞在北京回应合作安排的法律依据时重申,有关安排完全符合《基本法》,又称在人大常委会表决后的记者会,会“圆满地”回答记者问题。

综合各方消息,会议的讨论文件提到多条《基本法》条文,包括港区人大代表谭惠珠多次提出的《基本法》第118条和119条有关经济发展的条文,至于袁国强引用的第18条和20条则未有提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