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两检】人大常委会周三表决合作安排 消息指无引用18和20条
撰文: 吴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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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于周三(29日)表决“一地两检”合作安排草案,人大常委会引用哪一条《基本法》作法理依据备受关注。有消息指,讨论文件提到多条《基本法》条件,当中包括《基本法》118条和119条有关经济发展的条文,而律政司司长袁国强引用的18条和20条则未有提到。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于上周三举行分组审议会议,审议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并于周三(29日)表决“一地两检”合作安排草案。
港台引述消息指,会议的讨论文件提到多条《基本法》条文,包括港区人大代表谭惠珠多次提出的《基本法》118条和119条有关经济发展的条文,至于律政司司长袁国强引用的18条和20条则未有提到。
列席会议的港区人大代表刘佩琼表示,现时是人大常委会确认“一地两检”合作安排符合《基本法》,故不需用18或20条等条文再给予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