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毓民掟杯案申70证人传票被拒提覆核 裁决明揭盅

撰文: 梁芷君
出版:更新:
黄毓民开庭前在东区法院门外摄影。(梁芷君摄)

立法会议员黄毓民去年7月,在特首梁振英到立法会出席答问大会时,向梁投掷玻璃水杯,被控以普通袭击罪。黄因而要求法庭向70多位在场人士,包括三司十二局司长局长,发出证人传票,惟遭拒绝。黄今(3月31日)就该次裁决提出覆核聆讯,并称法庭是否考虑发出传票毋须考虑证人意愿,裁判官明天宣读裁决。

没有律师代表的黄陈词时称,法庭很少不发出证人传票,并指这样间接阻止辩方传召证人的权利,限制被告得到公平审讯的机会,而法庭确立发出证人传票时,证人的意愿非法庭考虑的因素,亦正因证人不愿意出庭,或者感到压力、拒绝合作,法庭更应发出传票。

黄毓民称曾发信给在场70名人士,但只得吴亮星回复

黄引述裁判官上次聆讯中,“以未有足够资料显示名单上的人士之证供可协助法庭了解事件”为由拒绝黄的申请。黄称裁判官考虑了不应考虑的因素,亦错误引用有关条例。

黄称,他曾向70多位在场人士发信要求他们出庭,其中吴亮星曾书面回复称,因公务私务繁忙,不便作供。惟黄称,吴并没有清晰地答看到还是没有看到,未必不能作出关键证供。

案件编号:ESCC2615/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