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港台当两天散工未报房署被票控 公屋户上诉获撤销定罪
撰文: 梁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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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联会驻内地服务处主任潘志辉7年前向房屋委员会申请公屋时,没有申报曾于香港电台做过两日散工所赚取的1440元收入,而被裁定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罪成,被罚罚3700元。潘不服定罪提出上诉,法官早前裁定潘上诉得直,撤销其定罪及罚款并获讼费。法官今(22日)颁下判辞解释指,涉案的散工收入非申请表格上所指的“每月收入”,故不申报也不构成虚假陈述。
未报1440元散工收入被票控
上诉人潘志辉被控于2010年2月2日在房委会的办事处内申请公屋时作虚假陈述,声称其当时收入是12830元。惟控方指他没有申报曾于港台做两天散工而获1440元的收入。
港大法律学院首席讲师张达明早前代表潘提出上诉,张质疑潘在港台做散工所得的收入并非申请公屋时需要申报的“现时家庭收入”,而是非固定收入,故认为毋须申报。
认为该笔收入非固定性
法官郭启安指,本案关键在于该笔收入是否非固定及一次过的收入,而房署的申请表格上只要求申请人申报“每月”收入,而郭官认为该笔收入属非固定性及一次性,不是每月收入,故即使不申报该笔收入亦不构成虚假陈述,更遑论上诉人是明知故犯。法官裁定上诉人上诉得直,撤销其定罪及罚款并获讼费1878元。
案件编号:HCMA 259/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