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圈#MeToo】调查手记:“娱圈潜规则”是性侵者的免死金牌?
十月初《纽约时报》及《纽约客》揭发荷里活连串性侵事件,#MeToo风暴顿时在全球掀起。在香港,则要两个月后香港栏后吕丽瑶公开性侵经历,议题才得到公众注意。然而,一直未有港媒揭发同类娱圈性丑闻。
《香港01》上周的报道今次虽得CNN、BBC、The Hollywood Reporter及Variety等国际媒体跟进,却未见太多本地中文媒体关注。若香港娱乐圈与别处一样都都是“大染缸”,娱乐版记者又怎会没有收到一点风声?如果确有女艺员希望借新闻“博上位”,是否是应有不少人主动要求向记者“控诉”?
羞耻感重 当事人:因父亲已过世才同意受访
采访初期,受访者一般乐意向记者诉说事件发生的具体细节,但若要她们向公众透露身份和姓名,却是极难。华人社会中,归咎性罪行受害者的文化,是令她们噤声的最大原因,而做艺员的女性更加清楚揭露事件后,必需面对的各类不堪入耳的言语(“入得娱乐圈都预咗”、“唔想畀人搞就唔好上房”等下删一千字)。
不少被性侵的女性会觉得羞耻,认为自己“畀人搞过”。有女艺员坚决不愿受访,只因“畀人知道咗,父母以后点见人。”亦有女艺员指因为父亲已经过世,才同意受访。然而,这无疑十分可悲。
记者深明,所谓“娱圈潜规则”太过深入民心,面对性罪行的女艺员不会像港队女运动员一样得到公众同情,仿佛女演员一入行就必须接受“潜规则”,然而“潜规则”可以凌驾法律吗?这种心态带来两个后果:一方面舆论为性侵者开脱,另一方面亦成为了性侵者自恃的“免死金牌”。
多方验证 证明系统性不当行为
调查报道不能只靠事主描述个案,而要勾勒出系统性的不当行为。例如机制失误、或有人明知故犯,而非个别事件。因此,报道必须集合多项具名指控、每项指控必须有独立验证。
在理想情况下,每项指控都要具名、或有访问录影,让读者知道指控并非凭空捏造。记者在这方面花了不少唇舌,说服几位当事人公开姓名或上镜。
而调查报道跟“女星哭诉XXX”类八卦新闻最大分别,是指控必须有独立验证(corroboration),并非单方面说词。记者用尽办法确保报道中每项指控,除指控者说词外,均有至少多一个资料来源互相核实。
最理想是当事人持有官方纪录文件,如曾报警、诉讼。但由于受害人多不想把事情闹大,这类纪录并不常见。其次,如事发短时间内当事人曾向亲友投诉,该亲友必须能覆述当事人当时提供的一些事件情节或语气(如电话中哭泣)、或展示投诉的文字纪录(短讯、电邮)。如受害人从无跟任何人提及事件,那记者便会要求她们提供一些周边验证。例如,有司机向记者确认目击当事人曾到事发酒店,或有电邮纪录提及当事人于某日期试镜等。
调查报道要优越 法律团队不可缺
具名指控和验证除会提高报道可信性,但最重要的是减低报道的媒体反被告诽谤的风险。
在美国,控告诽谤的举证责任在控方。控方需证明报道内容损害其声誉,还需提出证据证明报道并非事实、并非一时出错、而是恶意诽谤(actual malice)。对于诽谤控方来说,这是很高的法律门槛;对媒体和公众,这是言论自由的保障。
在香港以及其他行使英式普通法的地方,情况则相反:举证责任在辩方。控方只需证明报道损害其声誉,不需证明报道出错,被控诽谤的媒体却必须证明报道属实。若报道验证不足、不具名的受访者不愿意在法庭作证,那被控方将难以举证抗辩。
《英国广播公司》近日一篇评论指出,自揭发韦恩斯坦事件后,不少美媒纷纷揭发其他性侵事件,却未见英国媒体有任何类似的侦查报道。澳大利亚《世纪报》亦有评论指出相同问题。美国荷里活并非丑闻特别多,而是英式苛刻的诽谤法令媒体和受害人双双噤声。
因此,要保障调查报道的自由和长远发展,媒体机构必须投放法律资源,确保报道出街前,经熟悉诽谤法的律师逐字逐句审阅文稿以及独立验证的资料。否则,一但有人控告诽谤,即使最终不成功,亦首先大大削弱公众对该报道的信任,媒体亦要在过程中负担昂贵的法律费用。熟悉诽谤法的律师为媒体把关,免除诽谤风险,方可让记者安心调查、报道事实,不需处处以“疑云”、“可能”等字眼“戴头盔”。
01侦查系列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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