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称“情不自禁” 货车司机奸酒醉旧同学囚5年半

撰文: 朱幼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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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郭炽东(30岁)被裁定前年7月14日在女事主于粉岭住所强奸酒醉不醒的女事主。(朱幼丽摄)

轻型货车司机趁失婚女旧同学酒醉,在女同学家中把对方强奸,7名全男班陪审团昨退庭商议5小时,以大比数裁定司机强奸罪成。法官李瀚良今早判刑,指司机乘人之危,行为卑鄙,判其入狱5年半。

被告郭炽东(30岁)被裁定前年7月14日在女事主于粉岭住所强奸酒醉不醒的女事主。

法官在判刑时称,相信被告并非早有预谋或处心积虑,但他在清醒的状态下强奸酒醉的事主,明显是乘人之危、行为卑鄙,即使他过往无犯罪记录,也不会获特别减刑,因此类罪行是法庭所不能容忍。

控方案情指,事主案发时与丈夫闹离婚,她因心情欠佳而相约数名朋友消遗,事主大量饮酒后醉倒,被告遂驾车送事主回家。

事主早上醒来发现下身赤裸,并觉下体疼痛,在向朋友查问后得知被告是最后一人离开她家,她遂发短讯试探被告,被告回复:“情不自禁!”

事主称原本不打算报警,但友人及家人劝她要挺身而出,否则可能更多女子受害,事主才报警。

被告在警诫下称,事主当晚主动要求性交,他遂在送走事主的女性朋友后,回自已的轻型货车取避孕套,并回事主家中与事主性交。

惟事主的女性朋友供称,她当晚随被告送事主回家,当时事主已酒醉得不醒人事。她把事主安顿后,叫被告和她一起离开,但被告称想在事主家中休息一会而没有离开。

法官在指引陪审团时称,若他们相信被告当时知悉事主醉到无法同意,或是他根本不在乎酒醉的事主是否同意下性交,均可裁定被告强奸罪成。

案件编号:HCCC107/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