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港通报机制新安排 首设时限 涉危害国家安全案可30日才通报
“铜锣湾书店事件”去年曝光后,令香港社会关注港人于内地被捕,港府可事隔多时也不知情,两地通报机制成效存疑,上届政府曾就此与内地商讨改善机制。至今(14日),港府与内地就通报机制的设立新安排,包括设有通报时限,双方需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提出刑事检控,或确认非正常死亡人员身分翌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涉重大复杂案件,则限14个工作天内,涉危害国家安全可于30个工作天内才通报,将在明年2月1日实行。
保安局局长李家超和公安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主任孙力军今(14日)在北京,签署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就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刑事检控等情况相互通报机制的安排》。政府发言人表示,通报机制属行政安排,会在尊重双方有关法律的基础上进行,强调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影响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被刑事检控的人及其家属,在法律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新安排设有通报时限,列明通报应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提出刑事检控,或确认非正常死亡人员身分翌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而涉及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最迟需在14个工作日内通报;另外,涉嫌恐怖犯罪活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则最迟在30个工作日内通报。双方亦同意若认为有事项未通报或有疑问时,可随时向对方提出查询要求,对方要在接到查询要求翌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回复。
通报机制时限新安排重点 |
1. 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刑事检控或确认非正常死亡后7个工作天内通报 |
2. 涉及重大复杂的刑事案,最迟14个工作天内通报 |
3. 涉恐怖犯罪活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最迟30个工作天内通报 |
4. 双方可随时提出查询要求,30个工作天内回复 |
通报内容亦变得标准化,其中包括有关人士的涉嫌罪名及相关的法律依据、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拘留的地点,以及涉案经办人员等资料。有权对港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拖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及检察机关都要依照新安排通报;而在香港,除了警务处、海关、入境事务处要向内地通报外,新安排后亦加入了廉政公署。
内地和香港的通报单位分别为公安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及警务处联络事务科,不过检察机关的通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涉港澳工作办公室直接向香港通报单位通报。为令通报更具效率,公安部亦授权海关总署缉私局、上海市公安局和广东省公安厅直接向香港通报单位通报。
政府发言人提到,在设立通报机制至上月30日,内地向香港作出共1.51万次通报。
保安局局长李家超其后会见传媒,被问及新安排是否与去年“铜锣湾书店事件”有关,他指通报机制自2001年生效至今有16年,已是要检讨的时机,上年起与内地部门讨论,曾开会2次。就新安排把不同类型案件分成3种时限,李家超被问及以铜锣湾书店店长林荣基为例,应属哪类时限的个案,他回应指案件的分类涉及个案实际的情况,不会评论个别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