蚝涌炸药库案 官总结案情:陪审团不要考虑被告政治背景
警方前年于西贡蚝涌亚视旧厂房发现怀疑爆炸品,其后拘捕5名男子,并控以串谋制造炸药及管有炸药五罪,法官今(14日)作总结案情,引导陪审团,并提醒陪审团,案中5名年轻被告虽有政治背景,但这是案件背景,与考虑定罪无关,强调若陪审团必须肯定控方案情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他们有罪,才能作出他们罪成的裁决。
法官薛伟成在引导时提醒陪审团除了不要考虑被告的政治背景,亦要求陪审团作出真实裁决时,必须摒弃个人情绪、道德审判及同情等情况,只能基于庭上的证供,肯定控方在毫无合理疑点下,才能作出罪成的裁决,否则便要裁定他们罪名不成立。
法官在引导指,陪审团首先需要考虑涉案物品是否爆炸物,以制造产生烟火效果的混合剂,而这是爆炸物是否合法,例如根据首三名被告证供,他们声称利用这些爆炸物质,制作铝热粉,以烧杆用途,控方必须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被告作非法用途。
若要证明五名被告第一项串谋制造炸药罪成,陪审团必须肯定以下4点: 1) 他们是否达成协议,制造可产生烟火效果硝酸盐的爆炸品、2)他门是否一伙、3)有否答应制造控罪上的爆炸品、4)是否有意图实行。而且控方指控这是单一串谋,犯事日期在2015年5月28日及6月14日,而有关爆炸品是非法。
控方须证明被告是一伙行事
法官补充,案中没有直接证供,证明他们曾达成协议犯法,但若他们一同行事,以达成一个后果,便可是证明他们是串谋,不过若陪审团未能证明他们是一伙,便要裁定他们罪名不成立。
另外第一被告陈耀成、第二被告郑伟成及第三被告彭艾烈,分别被以管有炸药罪名,控罪指他们分别于2015年6月14日在西贡蚝涌亚视旧厂房、旺角山东街广荣楼第一被告家中、第三被告西贡家中,藏有爆炸品。
要考虑被告没有合法目的藏有爆炸品
法官表示,若要裁定三名被告管有炸药罪成,必须考虑以下4点: 1)事发日期及地点;2)被告知道自己持有控罪书的铝粉末、氧化铁、硝酸甲等物品;3)这些物品引发爆炸;4)他们有没有合法目的等。
5名被告依次是陈耀成、郑伟成、彭艾烈、胡启赋及文廷洛。控罪指各人于2015年5月27至6月14日,在港非法及恶意制造爆炸品,串谋藉爆炸品导致爆炸。
案件编号:HCCC 41/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