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报前首席记者偷拍罪成 还柙候判 官:即时监禁是合适

撰文: 梁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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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报》前首席男记者周展鸿涉嫌在明报办公室内,分别偷拍3名女同事胸部及裙底照片而被捕,被控3项不诚实取用电脑罪。
裁判官裁定,两条不诚实使用电脑罪成。案件押后至9月27日,以待索取背景及心理报告,期间须还柙。裁判官明言判处即时监禁是合适。

被告周展鸿(37岁)被控于2015年6月1日、6月27日及8月21日,于明报工业中心A座十七楼某办公室内,使用iPhone 6拍摄女子X的胸部、女子Y及Z的裙底的录像片段及照片。

针对事主X的偷拍胸部,裁定罪名不成立。至于事主Y及Z的偷拍裙底,则罪名成立。

官撤首控罪:被告行为非常可疑 但不排除只是拿着电话

裁判官裁决时指,事主X证供的描述清晰,盘问下没有动摇。对于X事发后没有即时报警,X作供时曾解释因为被告为首席记者,如上司包庇,没有解雇被告,她便需要继续与被告合作。裁判官认为X的解释合情合理。

对于被告自辩时解释,工作上需要手持电话,案发时没有为意手放在甚么位置。裁判官分析指,虽然被告行为不像使用电话,但亦不能排除被告当时只是拿着电话的可能,虽然被告行为非常可疑,但判他首项控罪不成立。

被告周展鸿(资料图片)

官:被告绑鞋带可走远些 电话可放其他地方非地上 

而针对事主Y延迟报警一事,Y曾解释指她当时十分惊慌,故没有及时采取行动,并因视被告为可信任的前辈,故曾挣扎是否报警处理,裁判官认为Y的说法合情合理并予以接纳。

裁判官又指,案发时,Y在影印房影印,但他看过影印房的证物相片后,发现房内有足够空间让两人同时站立,亦有3至4个人的身位空间,可分隔二人,被告没有理由一定要站在Y身后绑鞋带。即使被告当下如他作供时称要“急于绑鞋带”,裁判官亦认为,没有理由解释为何被告不走远几步,或待离开Y身后才绑鞋带。

裁判官续称,即使被告不避嫌,在Y身后绑鞋带,但被告亦可将其手机放在其他地方如平台等,没有理由要冒著Y可能会踩烂电话的风险,而将电话放在地上,故不接纳被告证供。而被告将电话放在Y两脚之间的唯一推论,就是有意图要偷拍Y裙底。

警方没找到偷拍相片 官:不足为奇 事后有足够时删除

虽然警方事后没有找到偷拍而来的相片,但裁判官认为不足为奇,而事后亦有足够时间容许被告删除相片,故就算没有相片佐证亦不影响有关决定。

如同事主X及Y,裁判官认为事主Z是诚实可靠的证人,并接纳她的证供。对于被告自辩,从远处走到Z身后教她拾文件。裁判官认为被告解释并不合理,即使他想教导或给予意见,被告亦没有需要走到Z身后,故认为被告的解释并不合理。

求情:案中影像及录像没有流出

被告过往没案底,律师求情时指他未婚,与父母同住,加入明报工作已13年。律师强调案中的影像及录像没有流出,而事主Y及Z与被告关系只属同一报馆的记者,故并没有在违反诚信下犯案。辩方又呈上两封求情信,分别由被告在明报的上司梁美宝及一位立法会议员撰写。据了解,信中内容提到被告工作勤奋,是个专业又资深的记者。

惟裁判官发现两信均没有签署作实,律师则指曾提醒被告要签署。裁判官留待判刑时再处理信件。

案件押后至9月27日,以待索取背景及心理报告,期间须还柙。裁判官明言判处即时监禁是合适。

事发后两个月报案

三名事主分别作供,事主X供称,2015年6月,她“摀低身”执拾,期间被告行近X左边,问她一些与工作有关的问题,后来她发现被告拿著电话,用镜头对著X的胸口,快速按电话屏幕两下。

Y则称,2015年6月27日晚上10时,Y当天身穿长至脚眼的长裙,在影印房影印资料,期间感到脚眼撞到东西,一转身便见被告蹲低,手拿著正处拍摄模式的手机,而手机放在Y的两脚之间。

事主Z入职10天后,即2015年8月21日,她正执拾掉在地上的文件,当时身子倾前,而被告则走到她身后教她如何执拾,Z当下并不知道遭人偷拍,直至被告离开后,X告知Z看到被告偷影Z。

事主担心公司包庇被告

X及Y于事发后两个月才报警,X表示,被告是其时任上司,虽然对他有合理怀疑,但如果她投诉失败,她仍需与被告合作,情况会变得相当尴尬。X之后更哭起来称:“佢系首席记者,value(价值)对明报好大,如果上司决定包庇、唔炒佢,我要继续同佢合作”。

Y解释视被告为可信任的前辈,故她当时十分挣扎。而她在事发后已立即向直属上司报告,“我有向直属上司讲,佢(上司)都将事件留番畀我”。后来她得悉另有两位女同事遭被告偷拍,决定一同报警。

案件编号:ESCC2108/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