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龚如心案爆料人 曾华山上诉得直 线人言论诽谤不受免责保障

撰文: 伍凯莹
出版:更新:
证人在庭上作供,是否有特权不受诽谤追究?上诉庭今指不受免责保障。图为高等法院(资料图片)

华懋集团已故主席龚如心的千亿遗产案中,陈振聪一方质疑华懋证人梁锦濠收受利益,并误指大辉集团的主席曾华山是“爆料人”。

曾华山就提出诉讼,控告怀疑是真正“爆料人”的梁锦濠前女友陈佩君诽谤。原审早前裁定陈佩君受到免责保障,判曾华山败诉。上诉庭今判曾华山上诉得直,指“绝对特权”的免责保障不适用于线人,陈佩君需就诽谤言论,赔偿曾华山3万元。

案件争议:证人是否有免责保障?

上诉庭今(8日)颁下判词,三位法官以2比1大比数裁定曾华山上诉得直,可获3万元的诽谤赔偿。本案的争议在于陈佩君能否引用“绝对特权”(absolute privilege)的免责保障,绝对特权保障法官、律师、证人、当事人等,在司法程序中的陈述,即是不论内容是否失实或恶意作出,均不会追究责任,以确保司法程序中的言论自由。

上诉庭法官指,纵观民事司法程序的发展,“爆料人”即线人与证人不同,免责保障没有涵盖线人。“绝对特权”之所以存在,因为它潜在的诽谤风险被司法程序所监控和平衡,例如法官可剔除诽谤失实的证供,但线人的诽谤言论则难以受到相同制约。上诉庭最终裁定,原审法官错误接纳“绝对特权”原则,作为陈佩君的抗辩理据。

“绝对特权”不适用于线人的言论

曾华山在原审时要求陈佩君就诽谤言论赔偿20万,另加467万元的特别赔偿以抵销他的法律费用,陈则相反只愿赔4000元。上诉庭法官认同诽谤内容指向曾华山的人格,甚至影响他的商誉,属于严重的诽谤。

但陈佩君当初只向两名律师私下提过有关诽谤内容,其影响是轻微的,其后内容曝光,很大程度是因为当时高院正在审理龚如心案,再者上诉庭亦认为陈毋需承担曾的法律费用,判她只需支付3万元一般性赔偿。

案件编号:CACV 240/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