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英女要求随同性伴侣以受养人身份留港 司法覆核败诉

撰文: 朱幼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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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籍女同性恋者想跟随伴侣以受养人身分来港居留,惟入境处坚持香港只接受异性婚姻,拒绝她的申请。该女同志认为入境处的决定是性倾向歧视及违反《人权法》,要求法庭覆核处方决定,高院今午下判词,认为有关决定并不涉及歧视,因而裁定申请人败诉。

申请人QT透过律师发表声明,表示对裁决感失望,并会提出上诉。

申请人与伴侣是合法登记关系

与她的伴侣在英国有合法登记(Civil Partnership) 关系,即英国认可的同性恋配偶的身分。她的伴侣因工作来港,QT想以受养人身分随伴侣来港,但入境处却拒绝她的申请。

入境处在QT作出司法覆核申请后,以人道考虑为由,准她有条件留在香港,期间可在香港读书及工作,但她拒绝接受,并继续这覆核申请。

入境处:香港只接受异性婚姻

申请人在覆核时称,入境处为吸引海外专才,会让他们带同配偶及18岁以下的未婚子女来港居留。QT与伴侣虽在英国是有合法登记的配偶关系,入境处却因两人是同性婚姻而拒绝,QT认为有关政策是性别歧视,违背吸引专才来港政策的目的。她又指,海外有法定地位的同性婚姻,在香港亦应被视为婚姻关系。而根据《人权法》第14条,QT的家庭及私人生活应受保障,但入境处的决定违反相关宪法。

入境处却坚持,香港至今只接受异性婚姻,若法庭批准QT的申请,只会为同性婚姻打开后门。

案件编号:HCAL 124/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