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男警教及迫儿子自渎囚4年 认为控方须证他获性快感 求准上诉

撰文: 陈晓欣
出版:更新:

前男警被指自儿子小学时已教他自渎,并用籐条指吓儿子,迫儿子与他一同自渎,经审讯后被裁定向16岁以下儿童作出猥亵行为罪成,被判入狱4年。前男警不服定罪,今(5日)在上诉庭申请上诉许可。他认为控方须证明他是有意图获得性快感,同时又认为原审法官亦未有适当引导陪审团,如他可能只在教导患“隐藏式阴茎”的儿子“𢯎痕”,控方却指该罪的立法原意是保护儿童。上诉庭法官认为议题有重要性,会在6个月内下决定。

上诉人FSL(47岁),答辩人律政司。7女2男陪审团以7:2大比数裁定前警员2项向年龄在16岁以下的儿童作出猥亵行为罪,以及2项煽惑年龄在16岁以下的儿童作出严重猥亵作为罪成,判监48个月。

上诉人FSL要求准他就其4项非礼罪上诉。

原审未引导他或在教子𢯎痕

代表上诉人的律师指,控方须证明被告意图向儿童作出严重猥亵行为,以获得性满足。事主X在盘问时曾表示,他不肯定被告教他自渎抑或“𢯎痕”,被告可能在教导患“隐藏式阴茎”病的儿子“𢯎痕”,认为原审未有足够引导陪审团。

律政司指控罪原意是保护儿童

律政司的代表不同意说法,认为控方毋须证明被告意图获得性快感,涉案控罪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儿童,若被告辩称“贪得意”或为赚钱犯案,控方便无法证明意图获性快感的控罪元素,认为这有违立法原意。

官称不应由判决去堵塞漏洞

法官彭宝琴指,如控方无法证明被告的性意图,即代表被告没有干犯性罪行,惟被告仍会因令儿童受到苦楚而干犯残暴对待儿童罪。律政司指被告只播放色情片和要求儿子自渎,或不符虐儿罪的控罪元素。法官彭伟昌称这属立法机关处理事宜,不应由法庭作出的判决去堵塞漏洞。

案件编号:CACC 174/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