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毛脱罪保参选立会资格 重返议会还有多少关要过?
早前因宣誓案而被取消立法会议员资格的梁国雄,今早其卷入的涉嫌收受黎智英25万捐款而被控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亦判决,最终“赢回一场”,获判无罪,意味着他能保住参选立法会的资格,重返议会之路未断绝。
不过,“长毛”要重返立法会仍路途漫长,还有其他关口需跨过,包括倘在DQ案放弃上诉或上诉败讼,参与补选时至少还须过“确认书”一关。
根据《立法会条例》第39条(1)(e)(i),任何人曾被裁定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地方所犯的任何罪行,并就该罪行被判处为期超逾3个月而又不得选择以罚款代替的监禁(不论是否获得缓刑),即五年内丧失在选举中获提名为候选人的资格及当选为议员的资格。换言之,倘今日法庭宣判梁国雄有罪并刑期超过3个月,梁便无缘参与DQ案补选,连获提名资格也丧失,如今梁可谓在补选路先过了第一关。
任何人在提名当日或选举当日正因服刑而受监禁,即丧失在选举中获提名为候选人的资格及当选为议员的资格。
任何人曾被裁定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地方所犯的任何罪行,并就该罪行被判处为期超逾3个月而又不得选择以罚款代替的监禁(不论是否获得缓刑),即丧失在选举中获提名为候选人的资格及当选为议员的资格。
梁国雄等四名民主派立法会议员早前因被DQ,被要求迁出立法会综合大楼的办公室,梁国雄当时表示“你有DQ,我有补选”,有意参加因DQ事件而出缺的立法会议席补选,从而重夺失去的议席。长毛被判无罪,意味著他的补选部署,将不会因案件及相关的刑责而受到影响,不过,“长毛”要参与补选,还有其他关卡要克服。
去年立法会选举期间,选管会发出新闻公报,指“留意到近期社会上有意见关注到参选人是否已充分明白《基本法》的内容”,故新增要求参选人签署声明确认书,当中特别列明参选人须拥护基本法。当时选举主任不信纳本土民主前线梁天琦及香港民族党陈浩天等参选人“实际上有意拥护基本法》,禁止其参选。而梁国雄早前被高等法院裁定在去年宣誓就任立法会议员时“不符合庄重规定”,因而宣誓无效,丧失议员资格,日后参与补选时,可能也会遭到确认书“挑战”。
2016年立法会选战中,梁国雄呼吁选民“一票长毛(梁国雄)、一票慢必(陈志全)”,最终仍以35,595票在新界东选举成功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