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龙小队案|陪审团表示部分控罪未达成裁决 押后明天再商议
“屠龙小队”及另一激进派小队涉嫌串谋杀警案,陪审团昨退庭商议一日,仍未能就6男1女被告的控罪达成裁决,他们昨晚退席前已发问3个问题,法官张慧玲今早(28日)开庭作出回应,问题除有就控罪提出疑问外,亦有问到若他们未能达有效裁决,应如何处理。张官着各陪审员可适当考虑他人的意见,期间或会改变想法,最重要的是根据证据作出符合事实的裁断,若到最后仍未能达成共识,届时再通知法庭寻求指引。
陪审团下午再向法官提问,并透露未能就一名被告涉爆炸的罪名达共悉,要求再取指引,法官着他们参考证据再商议。
陪审员退庭商议至晚上7时半,连同昨天已合共退庭约19小时,仍未能达成裁决,法官张慧玲将案件押后至明早续。
问两项涉爆炸罪的分别
法官今开庭时,先回应陪审员昨日提问的问题,包括6名男被告所涉的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与这罪的交替性控罪:串谋导致相当可能会危害生命或对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爆炸,两罪之间的分别,是否被告对于“订明标”的认知。
张官指,被告在前者不需要知道何谓“订明标”,只需要有意图在街上放置引爆装置,以导致他人死亡或严重受伤;交替控罪则不用理会引爆装置放在何处,只需要各被告有意图用爆炸品,并“相当可能”危害生命,或对财产造成严重损害便可。
亦就恐怖主义的罪名提问
陪审团又问,恐怖主义行为中,“财产的严重损害”的定义为何?张官指这一点法例上并无定义,交由陪审员依靠自身经验决定。
若未能达成有效裁决应如何
陪审员最后问,若他们未能达至7比2以上的有效裁决,他们应该继续讨论至有人改变立场,还是寻求更多指引?张官则,陪审员的誓言提及要根据证据作出符合事实的裁断,在表达自己意见的同时,适当考虑他人的意见,期间或会改变想法,最重要的是忠于自己的誓言。张又指,案中有7名被告和不少的证据,陪审员在商讨若未能达成共识,届时再通知法庭寻求指引。
下午称未能就一被告涉爆炸罪达共悉
陪审员于下午2时30分再有问题,称对于其中一名被告的交替控罪“串谋导致相当可能会危害生命或对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爆炸”,及“串谋提供或筹集财产以作出恐怖主义行为”罪,他们未能达致有效裁决,向法庭索取指示。
张官指,陪审员退庭商讨至今已14小时,案中有大量证据,故望他们现时能再继续商讨,又着他们如果可以,最好达成有效裁决,强调并非在强逼陪审员达成有效裁决。
6男被告分别隶属两个小队
6男1女被告:为张俊富(23岁)、张铭裕(21岁)、严文谦(22岁)、李家田(25岁)、赖振邦(30岁)、许湛荣(25岁)及刘佩凝(24岁,女),首6名男被告被控串谋谋杀罪、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等罪,及一项串谋导致相当可能会危害生命或对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爆炸的交替性控罪,李家田被控一项意图危害生命而管有枪械及弹药;女被告刘佩凝被控一项串谋提供或筹集财产以作出恐怖主义行为罪。
控方指首4被告被指是屠龙小队成员,赖及许则被指是吴智鸿所属组织的成员,女被告并非两个组织的成员,但被指曾协助众筹。
案件编号:HCCC164/2022, HCCC25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