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隐公署拘54岁男子 涉金钱纠纷后起底事主 追数单张披露身份证

撰文: 余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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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今日(18日)在新界区拘捕一名54岁男子,涉嫌在未经资料当事人的同意下披露了其个人资料,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调查指,事件因事主拟租赁一商场舖位并签下临时租约及佣金承诺书,及后因决定不租用该舖位而就佣金问题发生争拗。被捕人士获准保释,私隐专员公署会继续调查案件。

私隐公署则称已收到相关投诉,根据既定程序作出跟进处理,但不会就个案作出评论。 (资料图片/林若勤摄)

私隐专员公署今日(18日)在新界区拘捕一名54岁中国籍男子,涉嫌在未经资料当事人的同意下披露了其个人资料,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64(3A)条的规定。被捕人士获准保释,私隐专员公署会继续调查案件。

调查指,事主于去年年初原拟租赁一商场舖位以经营业务,并签下临时租约及佣金承诺书。及后事主透过即时通讯软件发送其公司注册证明,其中载有其公司注册地址,以及香港身份证副本给相关的地产代理以作租赁安排。由于事主其后决定不租用该舖位,并与该代理就佣金问题发生争拗。

于2023年9月,有人先后三次发送短讯给事主,要求他向该代理支付佣金,否则会上门追款。在同年10月,有人在事主公司注册地址的大门两则张贴向事主追讨款项的单张,并附上一张属于事主的香港身份证的副本,当中披露事主的个人资料包括中文姓名、英文姓名、中文姓名电码、香港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性别,以及事主的照片等。

私隐专员公署提醒市民,不要因为金钱纠纷而将他人“起底”,而身份证载有属敏感的个人资料,随意或恶意在未经当事人的同意下披露或转载身份证副本,可以构成“起底”罪行。违例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处罚款100万元及监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