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师自杀出租屋沦凶宅 楼价暴跌39万 业主向家属索偿结果是…
不少人介意住在凶宅内,所以相关物业价格自然大受影响,而台湾曾有美容师在租下的单位内疑因抑郁症而轻生,业主不甘单位沦为凶宅,令楼价大跌159万新台币(约39万港元),遂向死者的遗弃继承人兼保证人,即死者母亲索偿200万新台币(约48万港元)。案件经过两次审讯,法官也认为死者母亲并非保证人,而女死者轻生时未有想到会令单位变成凶宅,因而两度判业主败诉。
然而业主不服判决再上诉,最近法院再审时认为死者虽有抑郁症,但生前具识别能力,可预见在单位轻生会让房子变凶宅,属“间接故意”造成楼价贬值,终判业主逆转胜诉可获得赔偿。
综合台湾媒体报道,涉事单位的业主王男于2020年5月,以每月1.6万新台币(约4,000港元)将北高雄1个单位租给黄女经营美容工作室。
翌年1月,黄女却因抑郁症在屋内自杀,令单位沦为凶宅,严重影响楼价,大跌159万新台币(约39万港元)。而黄母身为连带保证人兼遗产继承人,王男因而向她索偿200万新台币。
案件初审时王男指黄女在其单位轻生,令单位减至六折也难以出租,王男认为黄女来租屋时由黄母陪同,并在租约上签下连带保证人,再者黄母是黄女的遗弃继承人,因此对黄母提告要求200万新台币损失赔偿。
法官在初审时认为王男未能证明黄母曾在连带保证人一栏签名,且黄女自杀后的1个月,单位就以同样租金租出,显见单位并未贬损,遂判王男败诉。
而案件二审时,法官认为单位确因黄女轻生贬损159万元新台币,但王男事后曾传短讯予黄母称“她(死者)很照顾这个家,谢谢你女儿用心照顾房子”,认定黄女并非故意轻生造成房价受损,加上黄母非租约保证人,驳回王男的上诉。
王男不忿再提上诉,最高法院以黄女轻生时是否具识别能力,但二审时法官未有加以调查,仅凭黄女轻生时并无想到单位会成为凶宅,而判王男败诉,案件须发还重审。
至最近案件再审,法官认为黄女轻生导致单位成为凶宅,损己不利人,虽黄女生前曾就抑郁症到精神科求诊,但她仍具识别能力,可认知到轻生会令单位成为凶宅,认为属“间接故意”造成楼价贬值,认为王男因单位成为凶宅受损,而黄母身为黄女继承人,改判王男胜诉,黄母应在黄女遗产范围内向王男作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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