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约期满业主失踪 网民狂贺:12年后逆权侵占间屋 律师:有可能
“租屋免租,住满12年仲送埋层楼畀你”,骤听以为是骗案,但原来“真系有咁大只蛤乸随街跳”!有网民日前发文,称其租约还有2个月到期,但不管是打电话还是WhatsApp传讯息也找不到业主。由于不知道应该交租继续住,还是先搬走再追讨按金,遂向网民求救。有网民即时恭喜楼主,指出如果业主失联达12年,楼主就可以“逆权侵占”,将单位据为己有,
然而事实上又是否真的“咁笋”?有律师指“逆权侵占”的确有可能发生!不过要成功做“租霸”,就要先符合3大条件。
该名网民在连登讨论区发文,称其现时住所的租约还有2个月就到期,但始终找不到业主,不但电话打不通,WhatsApp最后上线亦已是数月前。楼主既担忧租约到期又担心按金取不回,不知如何是好,就问网民自己“应该继续住,租金继续过数;(或者)搬走,之后追讨按金?”。
结果出人意表,绝大多数网民都建议楼主不交租金继续住,“继续住,唔好交租,等佢自己揾你!”、“过左租约就唔使畀租”、“无租约交乜嘢租?过咗就唔使”,而楼主就担心不交租金会牵涉法律问题,“唔交租好似唔系好啱咁,万一佢(业主)出现返,会唔会告返我”,随即有人嘲笑他“多钱得滞”,又指“无租约,佢系追唔返租金的”。亦有人提出“逆权侵占”的可能,“隔一排就WhatsApp佢(业主),扮自己揾过佢,住够12年就可以升lv.做屋主”,连楼主都不禁反问“有冇咁著数?”。
根据“时效条例” (第347 章) 第7条中关于逆权侵占的描述,“自有关诉讼权在任何其他人方面产生的日期起计满12年后,他不得提出收回土地的诉讼;如该诉讼权最初在某人方面产生,而他是透过该某人而申索的,则他亦不得在该诉讼权在该某人方面产生的日期起计满12年后提出收回土地的诉讼”,即占用者霸占私人土地12年就达到逆权侵占的基本条件。而事实上,香港曾发生过逆权侵占的成功例子,只是并非如此简单。要成功就要先做到3大条件:要从法律上证明找不到业主;住满12年期间没有收到过收楼令;有缴交水、电、煤、差饷等费用,并保留居住的证据。
律师:需法律上证明找不到业主
梁永铿律师接受《香港01》访问时表示,首先以楼主的情况,单凭电话打不通、WhatsApp没有上线去证明找不到业主并不可行,因为有可能是业主更换了电话。他提出2种方法可证明租客曾设法找业主:
方法一:要在法律上证明找不到对方,便需要查册,即透过政府土地注册处的土地登记册查找业主登记资料,将正式文件寄到其登记地址。
方法二(适用于有仲介人或代表人):联络当初租屋的仲介人或业主授理的代表人,说明联络不到业主情况。
梁律师又提醒,从法律上而言,租客不应不缴交租金。现时事主应在余下租约期的2个月内继续交租,然后待约满业主主动联络收楼收锁匙,又或是申请执行收楼令以终止合约。倘若直至租约期满仍未获回复,租户可在搬离时在门口贴上告示,表示锁匙由自己保管,请业主联络自己,而按金就可透过小额钱债处追讨。另外,如果租户约满后想合法继续住,就可以定期租赁(periodic tenancy) 形式准时交租,不过业主及租户双方就不再受之前订立的租约所保护。
律师:有居住证据,有可能逆权侵占
至于楼主及网民最关注的逆权侵占,梁律师表示有这个可能。香港过往曾经有案件是业主突然身亡,或移民后超过12年没有处理香港的物业,被租客“霸占”单位。如果业主真的失联,而事主又打算申请逆权侵占,这12年内就毋须交租予业主,但需缴交地租、差饷、大厦维修费,并留下水电煤等收据、信件、在住所的照片或影片,及住所锁匙等等,证明自己真的在该处住了12年。至于个别案件实际是否符合逆权侵占条件,及如何证明真的与业主失联,就要征询律师意见。
无租约不用交租? 律师:绝对唔系
梁律师指如果租户未住满12年,就不达成逆权侵占的基本条件,其间业主有权收回租户居住期间的市值租金。假设租户多住了4、5年,业主可以用当时附近地区的市价租金,重新厘定租金,并以定期租赁形式收取租户拖欠的所有租金,即事主有机会需缴交比现时更多的租金。另外要注意的是,法律上的追溯期是6年,如果是拖欠6年以上的租金,法律上不会受理,“即系如果未够12年,租户只住咗11年,业主就可以追讨返第5至第11年的市值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