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西释法】天赋人权?还是法赋人权?

撰文: 陈子炜
出版:更新:

每个人的权利是社会共识所赋予的,而法律的其中一项目的就是要保险每个人的权利。

米开朗基罗所绘的“亚当的创造”,上帝第一份给与人的礼物(图片来源:Wikimedia Commons)

在西方有“天赋人权”(英文:Natural Rights;拉丁文:Ius Naturale)此概念。“天”最早是一个形而上的概念,在西方宗教背景下往往就是指基督宗教中的上帝,英语中习惯称天赋为“gift”(意同礼物),就是认为天赋乃上帝所赐的礼物。而后来随着西方急促的世俗化,“天赋”也渐渐变为单纯指人自出生后应有的东西。但天赋的权利并不像天份或是才能一样,是客观的存在。天份不管何种情况,都仍然存在,只差能否发现和激发。但说到底权利其实是“人赋”的,乃现代社会为了保障人之所以为人所应有的权利而产生的概念。

权利在早期社会是随着身份而变化的。例如在奴隶社会中,主人有权可以买卖奴隶,在一定情况下可以杀死奴隶。在封建社会中,领主有权利可以对领民收税。除了因为身份而得到权利之外,也会因为关系而得到。例如父亲死后,儿子有权利得到父亲的遗产。在西欧的封建社会,因婚姻而产生的关系互联网和继承权就成为了贵族之间一门重要的投机生意。当然,每个人都可以有属于自己一个对应有权利的解释,而为了避免不同人之间的权利产生冲突与矛盾,必须有一种具有权威的力量去解释权利。

这种权威就是我们非常熟悉的东西“法律”。可能由于英国一直是在习惯法(Common Law)的法律体系下,英语中的“law”并没有太强调权利与法律的关系。但在大陆法(Civil Law)为主流的欧洲大陆诸国,则在语言上明显的指出了两者的关系。法语中的“droit”和德语中的“Recht”两个词都同时可以解作“权利”(英语一般作right)和“法律”(英语一般作law)。英国皇室的格言“dieu et mon droit(法语,直译为“神与我权”,一般作“我权天授”)”就用了“droit”一字。更为有趣的是,意大利语和西班牙语这两种与由拉丁语衍生的语言也没有直接使用拉丁语中表示法律的“lex”或是“ius”,而是用了跟法语相同来源的“diritto”和“derecho”。“Droit”的语源其实也是拉丁语,原指“每人所分配得到的”,法语中最初用于指“权利”或是特权。而德语的“Recht”则与英文日常使用的“right”有相同语源(此字同时也可解作正确的)。

欧洲的领主命令佃农收割(图片来源:Wikimedia Commons)

今天的社会已经不再按身份地位而分配权利。虽然已经不再由小部分人拥有特权,但权利的基础是法律的保障,所以在人权天赋之前,更应该明白人权需要得到法律的保障。我们效法西方引入法治,而西方的法律概念的根源又与权利有著密不可分的关系。法律存在的其中一项主要目的,就是保障我们应有的权利,而不是用来封塞我们的权利。

2013年欧洲民法传统(图片来源:Wikimedia Comm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