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通过国歌法 下月1日生效  张建宗:本地立法㑹配合港情

撰文: 李彤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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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会议正在北京召开,常委会今日(1日)通过《国歌法》草案,并于十月一日生效。

人大常委会已通过《国歌法》草案。(资料图片)

人大常委会以146票赞成、1票弃权通过《国歌法》草案,并于10月1日起实施。根据早前公布的草案二审稿,在公共场合恶意修改国歌歌词,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亦规定国歌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不得在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场合使用,不得作为公共场所的背景音乐等。

二审时亦提到,奏唱国歌时,在场人员应当肃立,举止庄重,不得有不尊重国歌的行为,以及为了加强国歌教育,会将国歌列入中小学教材。

政务司司长张建宗今(1日)出席活动时强调,《国歌法》必须经本地立法,又指政府会在立法过程中听取立法会议员意见,以及配合《国歌法》的具体操作和香港情况,再决定最有效的落实方案。律政司司长袁国强称,《国歌法》要完成本地立法方式才会实施,又指明白社会对关注立法的情况,政府会听取意见,希望日后的条文尽量清晰,避免执法时引起误会,并且在保留法例订立原意时,亦不会影响香港人的基本人权及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