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机会推《聋健司法平等》指引 听障人士离公平审讯有多远?

撰文: 黄舜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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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证词的几字之差足以酿成冤狱,尤其是聋人和听障人士,更容易因为沟通不良铸成大错。2019年弱听少年罗镇杰,恰恰是因为听错、答错问题,被裁定袭警罪名成立,造成心灵创伤。平等机会委员会上周二(11月15日)释出《聋健司法平等》指引,旨在保障聋人和听障人士的基本权利,并为司法机构制定指导原则,冀就不同诉讼和沟通过程提出改善建议,以扫除因误解和沟通不当所造成的障碍。这份《指引》能否亡羊补牢,避免同类冤狱再次发生?除了司法程序之外,还有什么地方和流程需要补足,才能充份保障聋人和听障人士接受公平审讯的权利?

近年,聋人和听障人士因未有得到适当的支援,而遭受审讯不公的事件,屡有发生。平机会推出的《聋健司法平等》指引能否亡羊补牢?

“一时冲动”错变“一时冲动打警察”

香港有逾30万人面对听觉困难。根据政府统计处2020年调查,全港约266,900人表示听觉有少许困难,还有44,300人有很大困难,另有3,600人则完全听不见。

在后两者中,分别只有24%和9.3%人表示有使用助听器或人工耳蜗,而使用手语进行日常沟通的有3000人。这47,900人似乎只是少数,但当他们不幸落入司法审讯之中,而司法机构并无一套完善的支援系统和转译制度,可能导致他们未能获得公平审讯。

弱听少年罗镇杰袭警案,正好揭示制度缺失的严重性。严重弱听的罗镇杰,原被控于2019年在铜锣湾袭击前高阶警司区永梁。在审讯期间,罗镇杰因助听器与法庭提供的耳筒“叠声”,又因传译员戴口罩而未能读唇,不能准确理解庭上的问题与供词。

当法庭援引他被捕后的口供“一时冲动,对唔住阿sir,畀次机会我”时,裁判官郑纪航询问辩方代表律师该句子是否应为“一时冲动打警察”,代表律师错误同意该说法,而罗镇杰并无反驳。当罗镇杰被控方提问类似问题时,或因听不清楚问题,又错误同意案情。罗镇杰起初被裁定袭警罪罪成,判入更生中心;其后成功上诉,上诉庭法官张慧玲指出辩方律师、事主及裁判官三方出错,因为上诉人可能未能完全跟上审讯内容。案件得以发还重审,上月底在东区裁判法院提堂,并安排誊写员即时概括聆讯内容供被告审阅。但无论审讯结果如何,罗镇杰在更生中心度过的七个星期刑期已经无法挽回。

严重弱听的罗镇杰被控于2019年袭警,最终被判罪成。惟上诉庭揭示三方出错,案件获传送重审。(吕乐谦摄)

平机会冀保障聋健人士司法平等

为保障聋人和听障人士享有公平审讯的权利,平等机会委员会(平机会)上周三(11月15日)公布《聋健司法平等:供残疾人士、法律工作者和参与司法程序人士参考的指引》(《指引》)。平机会指《指示》提供了法庭与聋人和听障人士沟通的指导原则,并就不同诉讼过程提出便利措施和改善建议。平机会行政总监(营运)朱崇文博士特别表示:“坚信残疾人士在法律面对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并能有效地寻求司法公正。”

由于香港没有统一手语标准,加上聋人和听障人士的表达能力和语文水平存在差异,未必能够理解对方的手语和复杂的法律用词,或会导致审讯过程出现沟通不良。《指引》便从五方面提供建议,包括厘清不同程度聋人和听障人士的区别、沟通注意事项和一般原则、常用辅助工具和服务、常见误解、以及促进诉讼各方有效沟通的建议。其中尤为关键的是,《指引》尝试破除多个社会对聋人和听障人士的刻板印象,包括:带助听器不代表听得见;并非所有聋人和听障人士会手语,47,900名听觉困难人士只有3,000人会用手语;法庭只向聋人和听障人士提供手语转译服务,不足以确保双方沟通顺遂。

《指引》认为,司法机构需要根据聋人和听障人士的听力程度、表达能力和语文水平有需要预备多种不同形式的辅助服务和科技,例如纸笔传译、聆听辅助装置、即时字幕员、手语传译员及口语唇读传译员;并在展开司法程序前,确保与事主沟通顺遂。《指引》亦提醒法庭及司法人员,不要要求手语传译员解说、推敲或阐释聋人和听障人士所述的内容,从而避免传译员刻意引导和误导司法人员与事主的交流。

然而,《指引》一推出,便惹来民间团体的批评。例如,长期关注聋人和听障人士司法权益的“龙耳”创办人邵日赞质疑《指引》不具法律效力,对改善司法传译制度毫无帮助,“阻止不了有不公平的判决,而司法传译问题十分重要,这涉及会否出现冤案。”

平机会于11月15日举行记者会,公布《指引》,其中尤为关键的是破除多个社会对聋人和听障人士的刻板印象,并提供与他们沟通的多项指导建议。

单靠“相信”就能解决问题?

去年7所裁判法院处理的案件数多达148,282宗,平均每所每日要处理58宗——试想像,在这样沉重的工作量和有限的时间催迫下,一份没有约束力的建议文件,如何确保司法机构愿意在单一案件上花费比普通案件多一至两倍时间,进行事前的沟通工具、装置的安排工作,确认聋人和听障人士与司法人员沟通内容无误?

朱崇文则在平机会记者会上表示:“这些资料(《指引》)令他们认知沟通上可能存在的障碍,和撇除这些障碍的建议。相信司法机构有能力,认识聋人的权益。”

如果“相信”有用,社会也许再不需要法律。翻查资料,平机会其实有权制定具法律约束力的“实务守则”——即协助机构制定防止及消除残疾歧视的政策与程序、使机构的服务行为符合《残疾歧视条例》(《条例》)的条文。虽然涉事人不会因不遵“实务守则”而被起诉,但不执行“实务守则”所载的建议,会呈上法庭作证。平机会亦据此释出多份“实务守则”,包括《教育实务守则》和《雇员实务守则》等。

这难免令人质疑,聋人和听障人士同样属《条例》范畴,为何平机会并无就此制订“实务守则”,以保障他们的权益?平机会回复《香港01》查询时解释,过去释出的“实务守则”是就反歧视条例中复杂的条文概念及应用原则,透过案例(包括本地及其他普通法国家相关的案例)作出更详细的解释;而平机会制定《聋健司法平等》指引的目的,是因应需要而提出诉讼各方参与司法程序人士与聋人、听障人士有效的沟通建议的具体操作性指引,它并非演绎法例条文,所以较为适合以“指引”形式提供建议。

邵日赞质疑《指引》不具法律效力,对改善司法传译制度毫无帮助。(欧嘉乐摄)

执法过程也有沟通问题

社会对于《指引》的另一个质疑,是只针对司法程序,却未有考虑执法机构与聋人和听障人士在沟通时同样会遇到阻碍和困难。如2019年聋人张中杰刑事毁坏案,张中杰与友人发生争执,期间损毁友人的水桶,因而被控告刑事毁坏。张中杰指在警方拘捕和调查过程中,手语翻译员拒绝他寻求律师和其他手语翻译员协助的要求,又在录口供时扭曲他的语意,自说自话地帮他认罪求情,更在庭外怂恿他认罪。警方始终未有提供其他辅助工具录口供,更无录影手语转译过程,令张中杰无从“翻案”,案件最终石沉大海。

然而,《供公众查阅的警察通例》第45章“控罪书与法庭程序”第3项d列明,“确信被告人已明白控罪的内容,然后向被告人提出警诫,必要时可利用传译员,并且确信被告人已明白控罪内容”;第49章“被警方拘留人士”第22项亦写明,为保障包括失聪、失明等“有特别需要的被羁留人士”的权利,警务人员必须以体谅、切合实际及合理的方式搜查此类人士。

可惜,上述条文并无就刑事诉讼程序的不同步骤,包括警告、拘捕、羁留、调查、录口供提出具体的指引和安排。即使《聋健司法平等》指引的“培训事宜”中提到“在可行的情况下,可向律师、法律援助主任、警务人员和残疾人士群体提供培训”,包括介绍手语传译及其他可用的辅助工具和服务,以及提供由非政府机构或残疾人士组织举办的敏感度培训,讲解如何与聋人和听障人士有效沟通等等——但大家难免质疑——何为是“在可行的情况下”?而如果情况“不可行”,这些培训就不需要做吗?

过去,聋人在面对司法、执法,或公共服务时遇上困难屡见不鲜,惟《指引》并无涵盖执法程序。(郑子峰摄/图片非当事人)

“坊间反映问题严重”才去解决

被问及为何不为执法机构例如警务处和惩教署等制定相关指引,朱崇文在记者会上回应指:“业界和残疾人士反映有问题存在,我们才制作一个指引......这次我们的重点放在司法程序上,如果业界和坊间向我们反映问题严重,不排除日后再写。但现阶段未看到这个需要,如果有需要再写。有很多优先次序要考虑,而这次我们放在司法程序上。 ”

可是,聋人和听障人士遭受执法不公的事件其实早有传媒报道,除了上述张中杰刑事毁坏案,还有2020年聋哑人士马学礼袭击案——马学礼听不明白惩教人员的解释而伸手轻拍对方,惟对方反应过大以致受伤,更将马告至“公堂”。

由此看来,平机会并无因应这些案件而为警务人员制作指引。

平机会“有问题、才解决”的回应,更揭示出他们“按章工作”的思维模式,亦不明白执法程序和司法程序原是一体。例如,涉案人被带到裁判官席前应诉之先,警方需要进行一连串的执法和搜证程序,以判断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提出检控,而法官所考虑的证据正源于警方的前期工作。假若警方调查和搜证过程中,未有向残疾人士提供适当的支援,以至在证供上错译,如何确保后续的司法程序不受影响?

《香港01》向身兼平机会管治委员会成员的民建联立法会议员郑泳舜查询会否跟进事件,他表示支持及欢迎《指引》,能够加强对听障人士的保障,希望法庭广泛采用,并在实施一段时间后作出检讨。另外,他亦期望法庭在实施新指引时,在操作上如遇到问题,应聆听关注听障人士组织的意见,并咨询平机会。他特别关注法庭日后处理听障人士作证时,须提供有效及准确的手语翻译,因为这对听障人士来说至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