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障人士的性与爱:束缚、缺失、无声呐喊
香港政府统计处2014年曾发布统计评估显示,全港约有7.1万至10.1万名智障人士,占全港人口比例的1%至1.4%。虽然这数量看似微不足道,但社会普遍对他们往往有著偏见及刻板印象,智障人士容易陷于权利不平等的困境。例如,由于社会大众甚至是智障人士家属难以理解他们的情感需求,智障人士的恋爱、婚姻权利遭遇重重阻碍。与此同时,政府鲜少投入资源进行性教育,造成诸多蝴蝶效应,智障人士的亲密需求、性侵犯边界缺乏有力保障,只能无声呐喊。
社会观念有误区
法律含混不清
世人皆有七情六欲,成家立室、生儿育女本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权利和体验,而性欲更是人类原始的需要,智障人士也不例外。
然而,香港复康联盟2004年发布的《照顾者对智障人士性需要意见研究报告》中指出,不少公众存在传统旧有的观念,认为智障人士与一般体健人士有异,断定他们不懂得什么叫“性”或“无性”。不少人甚至深信,为避免“祸及”下一代,应阻止智障人士与他人结婚或有性行为等。
社会观念陷入误区,并渗透到家庭内部,导致这些最应该支持智障人士的照顾者们也无法正确理解他们的基本需求。根据立法会文件,超过90%智障人士都在家中居住,父母或监护人成为他们生活的主要照顾者。
东华学院医疗及健康科学学院院长、性治疗师邱贵生对《香港01》表示,许多智障人士的家长误认为性教育会唤起甚至点燃孩子的欲望,担心孩子难以理性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令家长难以处理。
香港复康联盟于2004年发布的《照顾者对智障人士性需要意见研究报告》也提到,彼时未有针对智障人士性方面的全面辅导服务。
正是这种近似“因噎废食”的心态,导致智障人士纵然可享衣食无忧,却面临婚恋需求被反对、被压抑的问题。可悲的是,由于社会资源和注意力有限等种种原因,十多年来问题并没有得到显著改善和重视。推行性教育多年的邱贵生直指,当下的社会观念和氛围仍很落后。
智障人士的已婚比例颇低,有声音归咎于法律保障不足。根据现有法律,其实并没有明确禁止弱智人士的婚姻,但对此有所限制,例如双方的年龄、双方是否同意、各自的精神状况、智能上是否了解婚姻所带来的责任等。
不过,《婚姻诉讼条例》规定,在两类条件下,弱智人士的婚姻可宣布为无效:第一,在结婚时新郎或新娘因智能不足,不能有效同意;第二种则是在结婚时,虽然双方能有效的表示同意,但任何一方患有精神紊乱,而病情严重至不适合结婚,即新郎或新娘其中一位不能共同体验婚姻生活,及实践婚姻的一般责任和义务。
邱贵生分析,智障人士婚恋权被束缚,一方面由于父母担心智障人士结合后将生活问题乘以二,亦担心智障人士和普通人结合有诈骗风险;另一方面则担心来自社会的歧视。实际上,智障人士只是出于人类本能渴望有伴侣一同生活,未必要结婚生子。他还指出,大多数智障为后天导致,不会遗传给下一代,家长实在过虑。
性教育似有若无
政府应吸取教训重推
香港理工大学2014年对29个康复机构共11452名智障人士进行调查,发现按智障程度划分,轻度、中度和严重智障人士的比例,分别为32.1%、51.1%及16.8%。也就是说,超过八成(83.2%)智障人士实际上为轻中度智障。
邱贵生表示,随着医疗发达,大多数智障人士外表看来与常人相差不大,只是倾谈和工作期间反应稍迟钝,有时会被人觉察。可是,社会仍对智障人士存在一定刻板印象,误以为无法与他们真正交流,间接导致他们的需求被压抑。邱贵生强调,性教育不是要唤起、更不会无端增加学生的欲望,而是明确身体接触的边界,学习亲密关系、性别角色、性别身份等议题。
上述于2004年发表的《照顾者对智障人士性需要意见研究报告》中,便有大部分受访者期望政府或机构在性教育方面提供更多支援,还有59%受访者断言彼时的性教育无效。
幸而,社福机构多年来坚持走在前线,努力争取智障人士的婚恋权及性权,推出不同的性教育教材供公众参考。2012年,联合国就《残疾人权公约》审议在香港的施行情况,表示关注到智障女童及妇女遭受性暴力的情况,建议政府加强智障儿童的性教育。
不过,《香港01》翻查立法会会议纪录及文件,未有找到智障人士性教育的相关讨论内容,不少社福机构的相关研究也多见于十几年前。
“康桥之家”悲剧
一个也不能多
尽管律政司在2014年正式起诉私营残疾人士院舍康桥之家前院长张健华一项“与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非法性交罪”,但由于医疗评估报告显示事主患有创伤后压力症及智障,专科医生认为,勉强要当事人应讯会对其精神状况造成巨大压力,从而对复原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当事人不适合出庭应讯。律政司最终在2016年5月撤销指控。案件中当事人缺乏身体接触的边界感、自我保护的意识与勇气,而这正需要性教育来帮助智障人士确立。而张健华分别在2002年及2004年均涉嫌非礼两位智障院友,最后因事主口供前后矛盾获无罪释放。
法律看似在保护精神无行为能力的智障人士,例如《刑事罪行条例》中对于精神无行为能力的智障人士有诸多规定,例如任何男子与一名属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的女子非法性交,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十年。 任何男子如不知道亦无理由怀疑一名女子是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则不会因与该女子非法性交而犯本条所订罪行。但2019年,法律改革委员会曾在咨询文件中指出,现行条例只保护严重精神缺损人士,换言之,只有16.8%的严重智障人士受到此条例保护,实属漏洞。另一方面,那些未婚但渴望亲密行为的智障人士,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目前,香港残疾人士院舍采取男女区隔的管理模式,并没有针对结婚夫妇量身打造院舍。政府应重视智障人士性需求、情感需求、婚姻需求等种种权利与困境,大力推行性教育的同时积极倾听社福人员意见,完善环境和配套设施,全方位地减少甚至消除家长忧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