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危机﹒三|环评制度三大缺失

撰文: 刘彦汶
出版:更新:

大众教育确实是香港达至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元素,但从被形容为“生态灾难”的龙尾滩事件所见,除了普罗大众对环境保育的知而不行,问题还出自制定有关政策的特区官员身上——当局处理这些极具争议的规划时,是否具备足够知识水平和研究工作以尽量减低对环境的影响,也是“可持续发展”成败的关键。
政府于1998年制定《环境影响评估条例》(下称环评条例),列明若有任何大型发展项目,如运输基建、填海、工业设施等,均要就所导致的可预见环境影响及风险进行评估。不过,龙尾滩似乎并没有受惠于《环评条例》的保护——这不得不令人疑惑,既然政府已有机制平衡土地规划及环境保育,到底问题出在哪里?

皆因环评“计漏数”

龙尾滩的地理位置邻近汀角红树林这个具特殊科学价值地点(Site of Special Scientific Interest,SSSI)约413米,对出海岸则是另一个高生态价值地点——马屎洲特别地区,而根据《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这两个地点均用作保护稀有的动植物及现有的天然景观,所以一般推定这些地带不宜进行发展。虽然龙尾滩本身并没有被列为受保护的高生态价值地点,但由于邻近这些位置,所以十分适合孕育不同的泥滩物种。因此,政府要将其改划成人工泳滩时,必须通过环境评估(下称环评),了解其影响及研究减低影响的方法,才可成事。

香港规划师学会前会长谭小莹接受《香港01》访问时指出,如果政府的规划会造成该地点很大的改变,尤其在于生态敏感的地方,必定会是“环评”先行,“如果任何人要更改土地用途,便需要通过环评,甚至需要公开接受公众咨询。”但是,龙尾滩同样通过了“环评”,到开滩时却变成生态灾难,那就可能代表《环评条例》本身出现问题。

事实上,外界就环评制度曾提出不少质疑,龙尾滩一事更加引证了环评制度的不足之处。龙尾滩的环评报告一直被质疑统计失误,例如当初环评指出龙尾滩的生态价值低,只有三种蟹类,但有生态考察队伍却发现环评报告内提及稀有鱼类,更发现十多种蟹;整体而言,进行环评的顾问公司只找到139种物种,但香港自然生态论坛成员关祝文在过去十年内录得逾400种物种,而自顾问公司研究完毕后,自然生态论坛成员更录得该滩的天然物种数目持续上升。

不过,环境咨询委员会依旧在众多的不确定及反对声音下,批准通过环评报告,发出环境许可证,即使“守护龙尾大联盟”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政府撤回环境许可证,最后亦被判败诉,无力回天。

“守护龙尾大联盟”曾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政府撤回龙尾人工泳滩的环境许可证,最后被判败诉,无力回天。(吴钟坤摄)

制度过于“制度化”

香港教育大学科学与环境学系主任、“绿色力量”主席曾宝强曾经担任环咨会成员,他认为审批环评报告有十分严谨的步骤,“环评是用于评估计划在施工期间所带来的环境影响,我们有一套标准去做,既然报告可以被通过,应该不会不符合环保定义。”他又表示,如果经环境评估后发现计划对环境的影响甚大,他们有权暂停计划,审批过程中也会考虑政府的补偿方案是否合适;再者,环咨会成员几乎全是非官方人员、学者,其决定拥有一定的独立性。

香港大学生物科学学院首席讲师侯智恒同样曾担任环咨会成员,他亦印证了曾宝强的说法,指出如果环评列明政府进行工程时需要达至某些条件,而这些条件被列入环咨会批出的环境许可证,便拥有法律约束力,政府必须跟从,否则工程可被叫停。

不过,即使环咨会拥有毋庸置疑的独立性,却不代表环评不会“计漏数”。就龙尾滩一事,侯智恒认为没有预计生物会“recolonize”(再度移回)龙尾滩,这是各方“睇漏眼”,至于没有预计到泳客会做出“飞海星”行为,也确实是环评的问题,“它没有预计到operational stage(执行阶段)对环境有什么影响,泳客滋扰海洋生物,其实对于生态而言是一种operational impact(执行性影响),是不是应该要去处理?”

这个问题不只是出现在龙尾滩事件,2018年发电公司拟建造海上液化天然气接收站,以接收及储存液化天然气,再以海底管道输送至发电厂,而该项工程对于建造区域的海洋生物有极大的影响。当时环评报告指出,工程完成后,海洋生物便会回到原来的居住地点,而即使工程会排出冷水,海洋生物也会像适应季节性转变的水温一样,适应冷水温。然而,环保组织“守护大屿联盟”认为,该聚居地的生态系统于工程后会有所改变,水温对于动物的反应也会有所影响,所以并非如环评报告所言,只要动物“回家”就没有问题。

从龙尾滩及海上液化天然气的事件可见,环评制度的问题在于它只着重工程对环境的短期影响,而非长远的生态影响。“其实应该要做补救,不可能任由泳客、小朋友这样玩海星。”侯智恒认为,就算环境许可证没有列明如何处理回流龙尾滩的海洋生物,如果政府在乎海洋生物,更应该做后期补救,例如封锁泳滩并重新调查生物的情况、数量、周期、潮间的时间等,“有没有可能制定一条界线,当潮退至某一程度便呼吁市民不要到该处游泳?其实可以因应潮退来决定什么时候开放及关闭(泳滩),如果要去manage(管理)是可以做得到,但肯不肯做就是另一回事。”

政府往往有种“通病”——过于制度化,只会跟从环评的技术备忘录行动,也不会多跟进后续情况。再者,环评的技术备忘录只列出不影响环境的最基本要求,不会随情况或时间作调整,令缓解措施未能真正有效地保育受影响的环境生态。

从龙尾滩及海上液化天然气的事件可见,环评制度的问题在它只着重工程对环境的短期影响,而非长远的生态影响。(欧嘉乐摄)

缺乏原则性讨论

除此之外,环评制度也是一个较为被动的机制,环咨会没有权力要求任何工程进行环评,而是当有项目超过了一定的发展范围,《环评条例》才会强制要求项目进行环评。曾宝强澄清,早在进行环评前,那些项目已被政府“拍板”,“通常是政务司司长连同行政会议批准了(规划项目),环评只是让我们看看计划是否令人信服。”

环评制度确实曾经试过暂停某些过度影响环境的规划,例如2001年环咨会否决了上水至落马洲支线计划以兴建高架桥的方式进行,以免影响新田附近湿地。然而,这些例子依然是极少数,环评只能判断项目是否符合环保准则,而非判断项目是否对社会有迫切需要。

龙尾滩是一个没有迫切需要的项目,而且对于大埔区居民没有游泳设施这个问题,绝对有另一种方案解决,“当初已讲到龙尾人工泳滩是没有需要,我们challenge(盘问)政府兴建人工泳滩的需要,但政府却称到了环评的阶段已是讨论技术层面,非需求的层面。”侯智恒认为政府兴建人工泳滩的理由是极度不合理,虽然环境许可证具有法律效力,但环评不会审批项目是否达至社会效益,结果会出现像龙尾滩这类缺乏充分理由,却又能通过环评的项目。

事实上,政府于1998年制定《环评条例》,当时政策确实可令香港在实践“可持续发展”及“环境保育”得以攀上国际水平,更是超越了其他有类似做法的亚洲司法国家。问题是,这项条例随着国际社会的进步,以及“环境保育”需求的增加而渐渐变得落伍。现时相距《环评条例》制定的日子已有二十三年,政府从未有任何重大修订,而条例亦越见不足。《环评条例》的重要性在于它能够成为一个“把关者”,让发展及保育能够达至平衡,如果它早已“错漏百出”,是否应及早进行修订?香港需要一个更全面的《环评条例》,一个能够针对长远生态影响、具主动性的环评程序,好让香港发展之余,能够良好地保育珍贵且独有的生态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