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改革|陈文敏:制度行之有效 禁自选律师或违反《基本法》

撰文: 01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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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早前向立法会提交《完善香港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议措施》,指社会愈来愈关注法援受助人可能滥用提名律师的机制,因此对制度进行检视,并提出相关建议,包括刑事案件不再任由受助人自行提名律师,而是由法援署长指派律师。此举随即引起争议,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前院长陈文敏表示,“若撤销受助人提名律师的安排,令申请人连提名或反对的机会也没有,没法表达他的自由意愿,便有可能违反《基本法》。”

特区政府解释,过去自行提名律师的做法,或令市民产生错误印象,以为在刑事案件提名律师是受助人的法定权利;当局又重申,其实现行法例并无有关安排。但《基本法》第35(1)条却订明,“香港居民有权得到秘密法律咨询、向法院提起诉讼、选择律师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在法庭上为其代理和获得司法补救。 ”——究竟应该怎样理解个中争议?

陈文敏接受《香港01》访问时解释,这项条文保障当事人的自由选择,尤其是当其自聘律师代表,政府不能强迫其接受政府指派的律师;不过,他同时强调,当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时,“由公帑支付律师费,这选择会受到一些合理的限制。申请人有权建议律师,法援署会在合理范围内尊重申请人的意愿,但保留最终的决定权。”

本港过往的做法是,申请人首先进行提名,法援署在此基础上进行审视。如果拒绝申请人的提名,法援署则要给出合理理由,例如当事人提名的律师没有足够经验处理该宗案件,或者申请人提名的律师的资历和经验远超于案情所需要等。陈文敏补充:“一直以来民事和刑事都是接受申请人提名律师的,除非有特殊情况,这制度一直行之有效。”

翻查立法会文件,法援制度是为确保所有符合资格在香港法院提出诉讼或抗辩的人,不会因缺乏经济能力而无法寻求公义。“当涉及公帑的时候,选择律师的权利是受到合理的限制,但这并不表示法援署不需要考虑申请人的意愿。”陈文敏进一步解释,若申请人未能对其代表律师建立信心,公平审讯便难以实践,“(所以)这在刑事案件上尤其重要”,因为涉及人身自由,申请人可能面对七年或以上监禁,“若撤销受助人提名律师的安排,令申请人连提名或反对的机会也没有,没法表达他的自由意愿,便有可能违反《基本法》。”

详细内容请阅读第295期《香港01》电子周报(2021年12月13日)《自选律师VS指派律师 哪种做法更符合司法公义?》。按此试阅电子周报,浏览更多深度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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