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程序与社会偏见的二次强暴——性同意权被“关系枷锁”消音

撰文: 王晋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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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笔10万元彩礼、一场订婚宴成为一名女性的“卖身契”,她的纵火、逃跑、反抗是否只是父权体制眼中的欲擒故纵?山西大同订婚性侵案施害人席某某二审维持三年有期徒刑,折射内地性同意权的司法空白。至于香港,尽管2002年早已规定强奸案中的亲密关系无豁免权,但《香港妇女遭受暴力经验调查2021》发现,仍有三成女性受到伴侣的暴力,最常见的是性侵犯或被强迫发生性行为。从验伤台到法庭席,女性要剖开多少道伤口——家庭的破碎、孩子的悲伤、验伤的难堪、上庭的勇气、被质疑的愤怒、强迫回忆的羞辱、自证的无力,乃至传媒的报导、公众的审判,以及大概率败诉的结局——才能证明“被伴侣性侵”。香港看似渡过那个立法“难关”,实际进展却是举步不前,目前仍然沿用英格兰《1956年性罪行法令》作为性罪行的蓝本,即使2019年发布《检讨实质的性罪行》报告书提出70多项修改建议,至今落实无期。看似进步实则落后,保护屏障似有还无,我们不免要问:这套法律是否行之有效?

当一个女性说“不”的时候,当她用行为说“不”的时候,这根本不是一件晦涩难懂的事情。
——电影《初步举证》
当陪审团要求泰莎证明“拒绝的姿势足够标准”,质疑她在交叉讯问里“不够完美的证据链”,她对法律的信任崩塌了。最讽刺的是,她比谁都清楚这套规则—— 正是她教会强暴犯如何用“她没说不”的灰色地带脱罪。(《初步举证》电影截图)

收彩礼等同默许随时发生性行为?

只要男女双方具有亲密关系或是发生过性行为,社会就会默认双方必然同意且自愿发生性行为。这是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发生后,大众舆论偏向施害方的原因。2023年,被害女性与施害男性席某某通过山西大同市婚介机构介绍认识,不足一百天后订立婚约。尽管女方明确提出自己拒绝“婚前性行为”,却在办完订婚宴翌日在男方准备的婚房内被强奸。过程中,为了反抗对方,她手臂上留下被抓的瘀青,也曾躲藏、叫喊、踢衣柜、点火烧着柜子和窗帘甚至冲出房门逃跑,但男方很快追上来,即使女方大喊救命,却无人回应。最后,男方夺走女方手机,并将其拖回房内实施性侵。

案发后,女方母亲要求男方家庭马上领结婚证、付清彩礼以及房本加上女方名字。但男方家庭不同意,指责女方讨价还价,“订了婚,给了彩礼,性关系就可以发生。”在传统观念影响和媒体偏颇报导之下,女方被男方家庭及社会舆论扣上“捞女”、“仙人跳”、“骗婚”的帽子,更有甚者叫嚣:“男性在婚恋市场已成弱势群体”、“这都叫强奸,以后谁还敢结婚?”然而,被害者精神状态低迷,恶梦、失眠、情绪波动大、无法工作。

随后,女方家庭的举动狠狠打了他们一耳光——退回彩礼,坚决推进司法程序,法院一审和二审均判处施害人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社会对此结果颇有保留,而认为法律条文对于女性权益保障不足的声音不小,但错误认定“订婚就有性权利”、“彩礼捆绑权利”的人群也很多。案件发生前,她曾与施害者在电梯内拥抱,被社会认定不是一个“完美受害者”,而她为了反对性行为而呼喊、纵火、逃跑,在这些人眼中却抵不过一个订婚仪式、一笔10万元彩礼。处理该上诉案的审判长接受《人民日报》采访时特别呼吁社会,增强法治意识、树立正确婚恋观念,要用法治思维破除上述错误想法云云。

父权体系下,完美女性受害者是伪命题。 完美的犯罪和完美的受害者,本身都是在父权逻辑内部被想像、被制定出来。所以,当女性进入到这个体系的时候,完美就不会出现。
——北京大学教授、文学评论家戴锦华

父权法律框架下没有“完美受害者”

山西大同订婚性侵案二审判决之前,由英国话剧改编的电影《初步举证》正好在内地上映。与山西案相似,这部电影也呈现了一位“不完美受害者”。女主角泰莎是伦敦顶尖刑事辩护律师,常为性侵嫌疑人辩护,擅于用各种法律技巧为委托人脱罪。她曾与一名男律师自愿发生关系,及后某次于醉酒状态下被性侵,但拥有丰富法律知识和经验的她,事发后也不免大脑空白,竟然洗去身上的“证据”,造成后续取证困难——性侵案难点之一。

昔日作为性侵案的辩护律师,她曾在庭上使用交叉质询不断质问被害者“是否记得自己主动搂抱被告?”、“你说不清他脱你衣服的顺序,如何确定自己未同意?”她也曾以被害者事前与被告的调情短信为证据,表明被害者的“不完美身份”。她更曾聘请专家证人,证明被害人饮酒量“足以产生虚假记忆”。而当她成为被害者,在法庭的“原告席”上坐了782天,却被自己曾引以为傲、以父权思想为主导的法庭技巧一遍遍质问:“是你主动邀请他去你家吗?”、“你当时赤身裸体吗?”、“为什么不尖叫?”、“是因为怕口有异味所以自己捂住嘴吗?”、“腿和手摆放的位置在哪?”

她站在法庭上,像法律和男性们的“代验货物”。曾奉之圭臬的法律信念崩塌了,“为什么我要站在这里,被人当成骗子质询?明明他是施害者,却是我在受审?”突然明白了那位曾经被性侵却因她而败诉的女孩所说的:“我告他不是为了获取什么好处,我只是不想让其他女人再受到这个男人的伤害。”最后,她输了这场官司,却在法庭上向法律、向在座的所有男性给出了掷地有声的回击:“有关性侵的法律根基是错误的,女性的性侵经历不适用于男性定义的取证体系,所以,我们得不到真相,我们缺失公允。”她接着对法庭扔下铿锵有力的质问:“为什么受害者需要完美才能得到怜悯?”这同样也是对社会习俗、大众思维的质问——痛苦要精确计量到什么刻度,才能达到司法认证的门槛?

北京大学教授戴锦华点明女性在性侵案中的困境:“如果你是完美受害者,理性准确、逻辑清晰地讲述受害过程,会被认为是伪造的、有预谋的;可是当女性无法描述清楚、无法作为完美受害者时,法律又无法保障女性权益。”(《初步举证》电影截图)

近三成香港女性承受伴侣性暴力

1736年出版的英国法律规定“丈夫不可以被控强奸罪”,近300年过去,这一条文显然不合时宜,而引入该法律的香港曾于2002年进行修改——根据现行《刑事罪行条例》第118(3)条:“任何男子与一名女子非法性交,而性交时该女子对此并不同意;以及当时他知道该女子并不同意性交,或罔顾该女子是否对此同意, 即属强奸,最高刑法为终身监禁。”然而,尽管条例明确规定任何亲密关系身份都不作为可以豁免的理由;但事实上,这种亲密关系的性暴力仍在香港不停上演,只是鲜少出现于大众视野。

问题症结在于,亲密关系和家庭关系让性暴力蒙上了“合理”的面纱。根据社会福利署调查数据,2021年配偶、同居情侣的家庭暴力个案有2,715宗。平等机会妇女联席等进行的《香港妇女遭受暴力经验调查2021》亦显示,有26.37%受访者表示曾经历过亲密伴侣暴力,最常见的就是性侵犯或被强迫发生性行为(35.52%)。比例之高,正如《初步举证》的泰莎所说:“看看你的左边,看看你的右边,我们三个女性中就有一个受害者。”

受到亲密伴侣暴力通常发生在受害人或施暴者家中(48.31%),其次是哺乳室 (8.70%)。加害者主要是前任伴侣 (63.77%)、现任(12.32%)及前任法定配偶(11.59%),近九成都是男性。近七成受害者表示最严重的一次暴力发生时她们没有作出反应,事后亦极少寻求协助,因为“感到羞辱/不想别人知道”、“怕别人不相信/指责”、“怕麻烦”;而另外三成会寻求协助的女性,大多数只是向亲友倾诉,仅5%会选择报警,主要考虑到对子女影响、怕被报复、怕影响工作、感到羞愧尴尬和害怕、甚至希望伴侣改变等。

在《香港妇女遭受暴力经验调查2021》的深度访谈中,一位被偷拍裙底照的女性在开庭前承受巨大压力,非常认证地为审判准备,但在审讯过程中面对细致到“与施害者距离几厘米”、“左转还是右转”的交叉讯问中给出“不完美证据链”,导致最后嫌疑男性被判无罪。(《初步举证》电影截图)

不报案原因:污名化、羞愧、自证怪圈

英国目前对性罪行受害人实施以录影盘问代替出庭作供,减轻受害人的困扰,以免其放弃司法系统寻求公义。反观香港,仅对“未成年”或“精神状况受限”的受害者提供有限保护措施,多数受害人仍须直面法庭盘问。另外,本地法律中的“强奸罪”定义狭隘,仅涵盖男对女“以阳具插入阴道”的性侵行为,忽视其他性暴力形式。香港性暴力危机中心风雨兰调查数据显示,2019至2023年间,香港至少有48宗性侵案涉及以手指、硬物插入阴道或肛门,或强迫口交,却仅以刑责较轻的“猥亵侵犯罪”起诉,难以追究更高刑责。

香港法律更要求受害者须于事发后72小时内验伤及采证,然而多数人因创伤延迟报案,或因清洗身体导致证据灭失,且采证过程可能加剧心理伤害。据统计,性侵案定罪率仅六成(低于其他罪行的八成),关键正正在于“同意”定义模糊——法律未明确界定“自愿”标准,导致举证责任倒置——受害者需要不断重述创伤经历并面对辩方质疑,被犯人一样审问以“自证不同意”。对此,西班牙已于2022年通过《保障性自由法》草案——《Only Yes Means Yes》:只有女性明确说“是”才是,其他的表达都是“不”。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辖下性罪行检讨小组委员会曾在2019年发布的《检讨实质的性罪行》报告书中,提出订立“同意”一词的法定定义、把“强奸”一词改为“未经同意下以插入方式进行的性侵犯”、以新的“性侵犯”罪取代“猥亵侵犯”罪等等建议。社会对于被性侵者的污名化导致“强奸”一词被过度想像,当大众将“强奸”简化为“插入式性行为的暴力”,并赋予其道德审判意涵(如“失去清白”)时,“被强奸”成了被害女性伴随一生的创伤烙印。而将“非礼”、“猥亵”等行为纳入“性侵犯罪”的法制改革,不仅扩充性暴力定义,一定程度消解被害者心理负担和社会污名化压力,同时迫使公众将镜头从“谴责被害人”转向“究责施害者”。可是,香港目前仍然沿用英格兰《1956年性罪行法令》作为性罪行的蓝本,对于上述报告书提出超过70项性罪行的建议,至今没有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