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国者治港.专访|全国港澳研究会副会长:传统泛民毋须过度担忧

撰文: 郝子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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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及内地事务局昨日(2月23日)举行记者会,讲解《2021年公职(参选及任职)(杂项修订)条例草案》,订明区议员须宣誓。此前两天,港澳办主任夏宝龙出席全国港澳研究会的网上研讨会,提出要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 完善选举制度,堵塞法律漏洞。可以说,《公职条例》的修订已成为制度化该原则的第一步。一时间,社会人心惶惶,认为中央再次收紧对港政策,泛民主派更视之为压缩政治版图。有份出席是次研讨会的全国港澳研究会副会长、澳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骆伟建接受《香港01》专访,为有关担忧和误解释疑。

非无中生有 而是针对性重申

首先,骆伟建指出,“爱国者治港”并非无中生有的新说法,而是在邓小平提出“一国两制”构想的开始,就已将其列为“核心要义”。也就是说,该原则是伴随“一国两制”而“诞生”的。之所以今日再被提出,骆伟建认为,是因为2019年反修例风波和去年立法会选举“揽炒”之说蔓延,反映“一国两制”在实践中出现了问题——或将“爱国者治港”原则忘记,抑或曲解了个中含义,所以有必要更加清晰地针对这些问题进行“重申”。他认为,此次重申引起轩然大波,也反证了社会上确实有人“忘记”了这个原则:邓小平讲“港人治港”是落实“一国两制”的方针政策,但“港人治港”是要以爱国者为主体。

“爱国者”为前提 “左中右”都要有

邓小平在1984年发表“一个国家,两种制度”讲话时提出,港人治港是有界线和标准的,即须由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理香港。特区的治理者并非普通市民,他们肩负着香港的现在与未来发展,自然不可用普通市民的要求来对待。邓小平也指明,爱国者的标准,是要尊重自己的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与稳定。他亦指,只要具备上述条件,无论是“相信资本主义还是封建主义,甚至相信奴隶主义”,都是爱国者——也就是夏宝龙在研讨会中提出的“不搞清一色”。

骆伟建指“爱国者治港”并非无中生有,而是在邓小平提出“一国两制”构想的开始就已将其列为“核心要义”。(澳门政府网页)

骆伟建也认为,夏宝龙之所以特别提出这一点,正是为了避免造成社会或政党间的恐慌,不希望令大家误以为香港政坛已经容不下泛民主派。他分析,“邓小平所言在爱国者前提下,左中右都要有。香港似乎只记得后半句,忘记了前半句。”而在中央看来,“是否爱国”必然是治港者的“大前提”,用以区分“敌我矛盾”,甚至会作为首要矛盾看待。

骆伟建表示,这点无可非议,相信没有国家能够容纳治理团队当中存在危害国家安全人士;而在此条件下的不同政治光谱,都是被允许存在的,例如传统泛民主派。他也笑言,政治理念有出入,最多也是“人民内部矛盾”,况且百家争鸣本就是香港政坛在“一国两制”下的特色,只要满足“爱国者”前提,毋须过度忧虑自己的政治理念会被针对、被打击。

防止机制与清除机制

1987年邓小平在会见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时再次表示,管理香港事务的,应为“爱祖国、爱香港的香港人”,而治理香港的人,则是由选举产生的。夏宝龙也在此次发言中表明,要完善有关制度体系,拿出管用的办法,确保特别行政区行政、立法、司法机构的组成人员及重要法定机构的负责人等,都由真正的爱国者担任。

在骆伟建看来,特区政府昨日提出《2021年公职(参选及任职)(杂项修订)条例草案》,要求区议员宣誓,就是完善制度的第一步。他预告,未来还会有其他方法帮助完善制度,大致分为“防止机制”和“清楚机制”,而是次修例草案也是在这两个机制之下修订。

夏宝龙在研讨会中提出“不搞清一色”,正是为了避免造成社会或政党间的恐慌。(新华社)

骆伟建解释,“防止机制”指入闸前的筛查,保证是“爱国者”方可担任治理职位;“清除机制”则是就职后的审查监督,以确保初心不会随时间变质。鉴于宣誓、签署确认书、取消资格(DQ)是现有的三种方法,他相信有关机制会以此为基础进行完善,但提醒这并不意味没有其他可以完善制度的空间,“后续一定会有新的措施出台。”

如何判断 用事实说话

对于去年四名被DQ的报名参选立法会的区议员,即岑敖晖、袁嘉蔚、郑达鸿与梁晃维的议席会如何处理,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卫在答记者问中表示,因《公职条例草案》提及将会考虑过去曾被视为不拥护、不效忠的情况,所以他们理论上将会失去资格。

《公职条例草案》列明,区议员不得作出或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或活动,拒绝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特区拥有并行使主权等。而若因宣誓无效、违反誓言、或不符合“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而被取消议席,则会在五年内无法参选。这不免有人担心,即使有了正面和负面清单,也不知如何厘清“爱国”的具体标准。

骆伟建表示,只要出发点是为香港好,政坛中人就不必担心被划入“不爱国”类别。(资料图片/廖雁雄摄)

对此,骆伟建表示,自己作为法律学者,并不担心此事发生。因为从法律角度,判定一个行为是否成立,要从“主观意愿”和“客观行为”两方面去看,用事实说话。

他进一步指出,主观意愿用以区分是否“故意”,“如果一个人主观上希望国家、香港好,怎会游走国外争取对港的制裁?这无论从常识还是法律上,都很容易判定。”而客观行为也容易界定,如“批评建议”与“造谣生事”,从意图及行为上看,本身便已不同。

骆伟建观察到,香港政坛当中有许多敢于直言之士,能够直指政府问题所在,大胆批评。他相信,在未危害国家安全,拥护国家及特区的条件下,从法律角度看,这些人士的“意图”和“行为”,出发点都是为香港好,而为香港好就是为国家好,故完全不必忧虑被划入“不爱国”类别。正如有记者提问若议员以粗口骂过特首是否属于违誓时,曾国卫也回应指不能一概而论,若是为了经济民生而批评,相信特首可以接受,只是粗口难免不够互相尊重。

最后,骆伟建重申,“爱国者治港”其实是基本原则,“爱国”亦非夸张要求,只要是“希望国家好”、“不受他国欺负”,便已做到最基本的爱国;况且,这次中央重申原则,重点不是为了要求“如何爱国”,而是为厘清“何谓不爱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