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委员会.一】港府避设法定机构 完善人权免谈
1991年通过的《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一条已列明“人人得享受人权法案所确认之权利,无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或其他主张、民族本源或社会阶级、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等”;然而,香港除了平等机会委员会这个经常被讥为“无牙老虎”的机构之外,再没有任何足以保障人权的法定机构,究竟原因何在?追源溯始,或许能拼凑出那块缺失的拼图。
翻查资料,在制订《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前,本港原本通过行政措施及普通法的相关法例,落实《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表一);至上世纪八十年代港英政府推展民主化,不少市民建议另行制定人权法案,把公约纳入本地法律;到1989年,鉴于六四事件,港人更加关注人权问题,港府遂草拟法案,翌年获立法局通过。然而,当年的法案只约束香港政府及公营机构,而专案小组建议设立的人权委员会,最终不了了之。
在此背景下,曾为议政团体“香港观察社”成员的陆恭蕙和胡红玉,先后于1992年及1993年获时任港督彭定康委任为立法局议员。胡红玉接受《香港01》专访时坦言,《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的覆盖范围原则性延伸至私人社会,但当时政府却将范围缩窄,只用于公域范畴。民间社会既没有权利,亦无法例支援,很难推动人权发展。因此,她选择在短短三年的任期内,设法加强本港的人权保障,并视之为主要任务。
1992年,香港刚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援引来港,翌年港府应公约要求发表《男女平等机会绿皮书》。陆恭蕙受访时忆述,当时有妇女团体找上门,反映香港女性的不平等,触发她1994年推动修订《新界条例》,想为女性原居民争取丁权。这个行动引起社会广泛讨论,更有男性原居民威胁要“强奸”陆恭蕙。事隔多年后,陆恭蕙笑言,正因他们的言论“惹火”,才能令“男女平等”成为大家茶余饭后的话题,“在这样的风气下,(丁权争议)可称得上是打前锋。而Anna(胡红玉)很用心,知道政府不做,她便‘造’一条法例给政府看。”
1994年,胡红玉先后以私人条例草案形式提出《平等机会条例(草案)》及《人权与平等机会委员会条例(草案)》,旨在禁止性别、残疾、年龄、种族及性倾向等各方面歧视,并成立人权委员会以保障有关权利的落实。值得一提的是,鉴于港督拥有绝对权力,以往从未有议员以私人条例草案的形式推动新政策,陆恭蕙形容胡红玉的尝试如同“夺了政府的权”,令政府不得不回应。不过,由于所有涉及公帑开支的私人草案,必须获得港督首肯方能刊宪,彭定康断然拒绝《人权与平等机会委员会条例(草案)》的建议。
港英政府忽视人权问题
“立法是必然的,全世界专注人权的人士公认最好的(保障)方式,是法例配合机构。”胡红玉解释,“社会的偏见这么大,我们需要一个有效的人权组织负责疏通、教育及解决,遇到争议大的事件需要出头,亦要在政策上提出意见,这些都要有相当的资源。”
可惜,甫上任已大刀阔斧推动香港民主化的彭定康,却不愿意成立专责保障人权的机构。根据立法局会议纪录,曾于1990年表明考虑成立人权委员会的港英政府,在彭定康任内竟表示,香港制定了《香港人权法案》,又成立了人权教育小组委员会,凡此种种已足够保障人权,故没有足够案例证明需要另设人权委员会,而人权委员会也不是灵丹妙药。
“基于我和英国国会、官员的接触,他们认为中国难以接受(人权委员会)、1997年后就会拆散它,不会让它继续(运作)。”在胡红玉看来,港府说辞背后,其实另有因由,而她相信英方最后是基于“我做不到,做给你都无用”的判断而否决该建议。陆恭蕙的看法不太一样。她认为,港英政府从不正视香港的人权问题,而相对涉及更多范畴、更大争议的人权保障,社会亦的确比较容易接受平等机会的保障。她还提到,即使英方持开明态度,并不等于香港官员没有意见,“(回归后)他们还在这里,(如有人权委员会)日后需要执行。”
最终,胡红玉提出的另一条不涉公共资源草案—《平等机会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得以继续。她透露,当时为促使法例落实,决定让步,只要当局愿意负责任何一个范畴,她便会将草案“斩件”。这也解释了为何原本较全面的草案,会被拆分为“种族”、“家庭责任、性倾向及年龄”和“宗教或政府信念、职工会活动及已丧失时效的定罪”等。
根据《香港法律与社会工作》一书的记载,胡红玉原本提出与政府协调草案,但时任政务司孙明扬坚决反对,他质疑胡的条文与当时制度风气有所抵触,表明应采取逐步改变的策略,另有行政官员干脆杯葛立法会议。“我不跟你(政府)斗,你肯做就行,我的目标是令这件事发生。政府没有资源问题,作了政策决定,‘保皇党’一定会vote yes(投赞成票)。若是我的私人法案,很多人会‘打低我’。”数月后,胡红玉的如意算盘打响了,政府向立法局提交《性别歧视条例草案》和《残疾歧视条例草案》,并建议成立平等机会委员会,以推动发展和处理投诉。
在港府控制了大半个立法局的情况下,胡红玉的草案被否决,政府草案则相继于1995年及1996年通过,平等机会委员会得以面世。胡红玉短暂的议员生涯在回归前夕画上了句号,及后出任平机会第二任主席,然而,为香港人权架构开拓先河的她,也不得不承认平机会的局限。
纵观全球,负责促进和监督政府履行及遵守国际人权公约的机构,大多称为“国家人权机构”(NHRI),通常负责处理普罗大众提出的人权投诉,向政府提出促进该国法律符合国际标准的建议,并进行相关调查及宣传工作。NHRI需要符合《巴黎原则》的规定,包括法例或宪法保障的独立性、独立于政府的自主性、广泛的权力、多元性、足够的调查能力 ,以及充足的经费。
平机会已是香港现行架构中最能体现《巴黎原则》的机构,但存在明显缺陷—人权保障范畴不足,只负责执行《性别歧视条例》、《残疾歧视条例》、《家庭岗位歧视条例》及《种族歧视条例》。先不说它的成效如何,功能上充其量是消除歧视,并没有涵盖其他如政治权利、公民权利等人权议题。胡红玉慨叹,“这个缺陷可以补救,但政治的抗拒力很大!”
继续阅读:【人权委员会.二】多个投诉部门如纸老虎 如何挽回市民信心?
上文节录自第180期《香港01》周报(2019年9月16日)《港府避设法定机构 完善人权免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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