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食博览|火锅丸过期2周商家咁解释!卖过期食品属违法1情况例外

撰文: 吴雪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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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美食博览于8月17日正式开锣,不过在首日已经出现食物安全问题?有网民于Facebook群组《中伏饮食报料区》发文,指在美食博览举行首日(17日)于某间食品超市品牌购入丸类食品,但其包装上的“此日期前最佳”日期竟然是8月3日!事主发文后,群组管理员次日即收到官方来信澄清,不过一众网民则对其说法“不买单”。

美食博览买火锅丸 发现已过最佳食用期2星期

事主指出,他在美食博览会上以$75购入5包称为“鱼籽海苔爆蛋”的丸类食品。在食品包装正面对于日期的说明为“此日期前最佳”,但其食品包装背面则只列出“2023.08.03”及“非即食”两行字,令事主困惑,不知8月3日是否“此日期前最佳”的日期。

食品公司发讯息更正资料 网民不买单:好误导人

帖文引来不少人讨论,有人认为食品已经过期,有人则表示即使过了“此日期前最佳”所说明的日期,并不代表食物已经变坏或变质,因此仍然可以食用。有网民则建议事主“俾多次入场费返去换”或尝试联络该店的客服人员进行后续处理。

在帖文发布后的翌日,《中伏饮食报料区》的群组管理员表示收到该食品超市品牌的官方来信更正相关资料。其讯息内容称留意到网民对于产品到期日的问题,并更正指包装上面的日期为生产时打印的制造日期,并非标签上所指的“此日期前最佳”。

一众网民对于这说法“不买单”,有人认为事主已经“影咗一个过期日子,再加一个此日期前最佳”,但生产商却只用一句解释便意图推翻事主提供的“实际证据”,形容其说法无说服力。有人则表示若公司有关“生产日期”的说法属实,却未有列出食用日期予人参考,有误导成分。

预先包装食物须加上保质期标签 标示不全或欠缺属违法

根据香港法例第132W章《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内的预先包装食物的标记及标签,列明预先包装食物必须加上说明适当保质期的可阅的标记或标签,即“此日期前最佳(Best Before)”或“此日期或之前食用(Use By)”。

针对“此日期前最佳(Best Before)”的表达方式,如食物能保存超过3个月但不超18个月,则可以月及年表达(例如:2023年9月底),如食物能保存超逾18个月,该日期可以月及年表达,或可以年份表达(2023年底)。

根据消委会所列,若预先包装食物的包装标示食用日期不清或不全,或没有标示食用日期,则属于违反第132W章第4A(1)及5(1AA)条,可判 处罚款$50,000及监禁6个月。

生产日期只可视为补充性质 不符合法例规定

虽然售卖已过“此日期前最佳”日期的食物并不违反第132W章的法例,但若预先包装食物只提供生产日期连保质期限(例如:保质期:12个月),而非以上述两种法例规定的方式标示,以其他方式标示的资料只可视为补充性质,并不符合法例规定。

若该公司“2023.08.03”的日期为“此日期前最佳”的日期说明,则未有违反第132W章。但若该公司有关“生产日期”的说法属实,就事主所贴出的包装图片所见,除了“2023.08.03”的生产日期外,包装并未有提供任何有关食品保质期的日期说明,则有可能已违法。

店方回应

报道刊登后2日,记者收到店方回应,表示因与厂商沟通有误会,导致包装上印刷了“制造日期”,而非“食用限期” ,所有于美食展2023所购买的以上产品系列食用限期为 2024年8月3日。(请按下图👇👇👇)

售卖已过“此日期前最佳”日期的食物是否违法?

出售已过“此日期前最佳”日期的食物并不违反香港法例第132W章《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但出售已过“此日期前食用”日期的食物则属违法。一经定罪,可被判···

若食品包装只有生产日期及保质期是否违法?

预先包装食物只提供生产日期连保质期限,而非以上“此日期前最佳”或“此日期前食用”两种法例规定的方式标示,以其他方式标示的资料只可视为补充性质,并不符合法例规定。一经定罪,可被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