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议会|履职指引一文看清 规定办事处办公时间 开会插嘴都受罚

撰文: 潘耀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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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议员履职监察制度指引》出炉,列明新一届区议员的工作要求,“正面清单”有7项重点,包括会议出席率须达80%、议员办事处每周工作至少40小时,每周1次到区议会参与“会见市民计划”、不少于6次亲身参与当区民政处活动等。

《指引》同时有“负面清单”,列出11项失当行为,如区议员不履行主席委派任务或工作未达标;行为极不检点、挑起社会矛盾;发言离题、插话等。罚则包括劝喻、警告、罚款、暂停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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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7项重点履职要求须遵守

《履职监察制度指引》就区议员的行为表现列出基本要和具体标准,当局称并非彻底无遗,区议员须根据“符合公众期望及与区议会和区议员应有声誉相称”的原则行事,《指引》会不时按实际情况修订。

▼《区议员履职监察制度指引》正面清单▼

一、区议会会议出席率至少达80%

区议员须出席区议会大会,或辖下委员会/工作小组会议,出席率均不得低于80%。如因公务或健康等理由未能开会,必须在会前向区议会秘书处递交申请。如有合理理由获批缺席的会议,将不会被计算在统计出席率的基数。

二、每年向主席提交工作报告

区议员需要每年向区议会主席提交工作报告阐述工作重点,两个月内完成。报告须列出:(一)获指派的任务、工作指标和完成情况;(二)接获市民意见查询次数及跟进情况;(三)处理或转介的个案数目及类别,(四)就地区议题曾采取的行动,例如向政府提供意见、实地考察、举行地区咨询会;(五)曾协助举办的社区参与活动;(六)其他与区议会职能相关资讯。

三、参与每周一次“会见市民计划”

按区议会主席同意的轮值表,亲身在区议会办事处当值,区议员之间亦可互相调换当值日子。

四、至少6次亲身参与民政处活动

区议员须积极参与地区活动,每年亲身参与不少于6次由当区民政事务处主办或合办的活动,形式不限,事后区议员把曾参与的活动载列于年度工作报告内。

五、履行区议会主席指派任务

区议会主席就区议会职能而指派的任务及工作指标,区议员须要履行,例如亲身出席及协助举办地区咨询会、居民大会或收集市民意见,并向区议会主席报告。

六、成立至少一个办事处 每周办公至少40小时

区议员上任3个月内,须成立最少一个地区办事处,包括与其他议员组成的联合办事处。除获区议会主席同意,办事处办公时间每周不得少于40小时,包括至少4小时在平日夜晚、周末和公众假期。

七、至少参与区议会3个委员会

区议员最少须参与区议会辖下三个委员会或工作小组,或其总数至少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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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项失当行为不可触犯

▼《区议员履职监察制度指引》负面清单▼

区议员如有以下不当行为,可构成行为失当,经调查查明属实,可招致处分。

一、不履行主席指派任务或不符工作指标

没有合理理由而不履行区议会主席指派的任务,及未达到工作指标,例如没有开办事处或办公时数不足、没有按时向区议会主席提交工作报告、工作普遍不达标、违反区议会职能的工作等。

二、每年两次没有合理理由缺席会议

区议员每年两次或以上没有合理理由下缺席会议,即使未达连续4个月缺席会议的区议员丧失资格标准,都可构成行为失当。

三、行为极不检点、挑起社会矛盾

区议员出现不当行为或不当言论、违反诚信、挑起社会矛盾或作出有负市民对区议员应有行为的期望。

四、犯法被判监

区议员如触犯法律,被法庭定罪并判处监禁,包括缓刑,即使未达丧失资格的标准,但可构成展开调查的理由。

五、滥用资源或身分谋取个人利益

例如区议员参与商业活动,活动与本身公务又有利益冲突,无论是否收受代言费,都是不恰当的行为。

六、阻挠会议

阻挠其他区议员或官员出席或离开会议、政府办公室等场地,例如包围其他区议员或官员、擅自进入民政处办公地点、破坏秩序及制造混乱。

七、侮辱官员或议员

会议上对与会者包括区议员及官员作侮辱性言论或滋扰行为。

八、扰乱会议秩序

例如在会议期间投掷物品破坏及捣乱会议秩序制造混乱;擅自用扩音器或高声叫喊;投影影像;干扰出席会议人士,令议程无法继续。

九、粗言秽语

在会议上使用粗言秽语,在劝喻或警告后仍没纠正。

十、发言离题、插话

例如未得主席同意下发言或插话、发言离题、重复、擅自在会议上拍摄或直播等,即使在受劝喻或警告后仍没纠正。

十一、没按要求申报利益

没有按会议常规作出必须的利益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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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者将被处分 发劝喻信、警告、罚款、停职

两个条件启动对区议员调查:第一,当区区议会主席获得同区不少于3名区议员的联署;第二,当区区议员在区议会会议上提出动议,并获过半数出席会议的议员投票通过动议。民青局局长麦美娟会委任监察委员会负责调查,确立联署或议案指称的是否属实,并就是否处分给予意见。

▼《区议员履职监察制度指引》处分▼

一、劝喻

适用于较轻微的个别不当行为,会以书面形式扼要说明有关事件的始末及述明涉事区议员所作出的不当行为详情,建议应如何改善。

二、警告

适用于重犯的轻微不当行为,或触犯与首次被劝喻时不同的轻微不当行为,警告的措辞会较为严厉,著重强调区议员不当行为对议会及社会的影响,警告如再次重犯可能面对罚款或停职等更严重的处分。

三、罚款

适用于较严重的不当行为,或多次重犯的轻微不当行为,制定罚款金额时会考虑个案严重性,将在区议员酬金中扣除,上限两周薪金。

四、暂停职务

适用于干犯严重的不当行为或重犯较严重不当行为,属最严厉的处分,首次停职期限两周,第二次停职期限四周,其后每次为上次停职期限的两倍,期间无权收取任何酬金或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