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议会选举|选管会规例列明可“押后” 总投票时间不可少于原订
区议会选举2023周日(10日)举行,但电子选民登记册系统在晚上7时42分起出现故障,8时12分起改用纸本选票,选管会主席陆启康宣布转用正式选民登记册印刷本发出选票,即改用人手派票,投票时间将会延长一个半小时至午夜12时才结束。
根据《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区议会)规例》,若选管会觉得出现对选举具关键性的不妥当之处的事故,而受到妨碍、打扰、破坏或严重影响,可宣布押后(postpone)选举,条文未有说明押后或延后多长时间准则,仅指明已进行投票的时间加上恢复投票时间的总投票时间,必须不少于无押后时所准许总时间。
▼12月10日区议会选举 选管会就电子选民登记册故障见记者▼
电子选民登记册系统故障约半小时后,选管会宣布转用纸本人手发选票,选管会主席陆启康亦随即会见传媒,宣布将投票时间延长1个半小时至午夜12时结束。由于根据过往选举经验,个别票站因事故导致暂停投票,一般只会延后暂停投票的时间,惟今次由电子转人手只有半小时,却延长1个半小时,因而遭到质疑。
李家超:选管会是根据《选管会条例》行使职权
特首李家超今日凌晨巡视票站时,称选管会是根据《选管会条例》行使职权,作出延后1个半小时投票时间的决定。
《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区议会)规例》列明,如果在某项一般选举进行投票或点票时,选管会觉得投票或点票的进行相当可能会因事故而受到妨碍、打扰、破坏或严重影响,选管会可作出的宣布押后投票或点票,相关事故包括选管会觉得属关于该项选举、投票或点票的具关键性的不妥当之处的事故。
▼12月11日 李家超参与区议会选举点票仪式▼
不过,条例并无就延长或押后时间有硬性规定,只提及“押后投票后为恢复投票而指定的投票时间,必须令准予投票的总时间、即在投票遭押后时已经过了的投票时间与为恢复投票而指定的投票时间两者的总和,不可少于倘若该项投票并无押后则本会有的准予投票的总时间。
▼12月10日区议会选举 电子选民登记册故障阻碍投票▼
投票时间延长不应超逾午夜12时
另外,根据选举事务处2019年10月向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发出,有关区议会一般选举的实务安排补充文件显示,“如情况需要,投票在开始后须押后,可押后至当天稍后时间或另一日恢复进行。”
▼12月10日区议会选举 选管会就电子选民登记册故障见记者▼
若果在同一投票日恢复投票,投票时间须调整或延长,以补足因押后而丧失的投票时间。有关的基本原则是,考虑到选民安全和方便等因素,经调整或延长的投票时间,不应超逾午夜12时。因此,若于同一投票日恢复投票,准予押后的时数一般不应超过1.5小时;换言之,如因押后而“失去”的时数超过1.5小时,于另一日恢复投票会较为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