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改组|议员酝酿出“尚方宝剑”特权法 逼段崇智现身

撰文: 文维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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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大改组争议声音不断,立法会相关法案委员会明日(4日)召开第三次会议,惟中大校长段崇智缺席之前两次会议。法案委员会成员、选委界立法会议员管浩鸣宣称,15位法案委员会委员中,有5名议员正探讨动用“尚方宝剑”《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调查中大管治。

据《香港01》了解,部分议员有鉴于段崇智一直未有现身草案委员会会议,逐以动用“尚方宝剑”特权法调查中大管治问题,逼使段崇智出席法案委员会会议。

是否动用特权法 议员意见不一

管浩鸣接受报章访问时指出,中大校董会主席查逸超曾指出,在制定校董会议程时被绕过,立法会议员对此感到震惊。他又称,倘若段崇智不出席明日的法案委员会会议,他可能提出动用《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并指中大急需改革。不过,他未有详细解说详情。

另一名法案委员会成员、工联会立法会议员梁子颖称,希望校董会可以处理事件,倘若情况有所改善、立法会议员得到足够资讯,则毋须动用特权法。

另外两名法案委员会委员也对动用特权法有保留。新民党的黎栋国指,校董会有责任监督中文大学的运作,特权法是最终的手法,现阶段不应该就是否使用特权法下定论。新思维的狄志远同样指出,特权法不应被任意运用,认为改革应达成共识,而非激发冲突。

截至今日下午一时,立法会网站仍未显示明天会议的出席名单。之前两次会议,中大方面由校董会主席查逸超、副主席陈德霖、常务副校长陈金梁和副秘书长黄陈慰冰出席。而陈金梁出席首次会议时的身份为署理校长。

如用特权法调查 校徽事件及校长续约必追究

至于为何要出动被视为“尚方宝剑”的《特权法》,有立法会议员坦言,段崇智一直缺席草案委员会,议员无法正接向段崇智了解中大的管治情况,现时的酝酿动用特权法,是逼使段崇智现身法案委员会的手段。另有议员预料,现阶段而言,未必真会动用“尚方宝剑”,现时目标是要让段崇智知道立法会确实有传召的权力,逼使他现身议会。

有资深议员指出,如最终真有议员建议要动用特权法,经大会表决后可成立专责委员会,或授权教育事务委员会跟进,届时便可传召段崇智及相关人士出席会议及提供资料,以调查中大的管治问题,预计校徽事件、段崇智的续约问题会是重点。

而《2023香港中文大学(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的审议工作,不会因议员酝酿动用特权法受影响。因为,要引用特权法必须经由立法会大会表决通过,现时正处于休会期,议员不想影响草案的审议进度。

立法会曾动用《特权法》。(资料图片)

被传召者必须作证 否则警察拘捕强迫列席

根据《基本法》第73条第(十)项,香港特区立法机关有权在行使《基本法》第73条所载的任何职权时,传召有关人士出席作证和提供证据。一般而言,任何可列入立法会议程作讨论的事宜,不论直接关乎政府运作或有关社会整体利益,均属公众利益,立法会有责任加以研究;如有需要,并可进行调查以使政府向公众问责交代。

而立法会可授权事务委员会、小组委员会,或授权新成立的专责委员会引用特权法,如拟委任专责委员会,惯常做法是在内务委员会辖下成立筹备小组委员会,以草拟拟议决议案,订明调查范围。决议案通常根据内务委员会的决定,由所成立的筹备小组委员会主席或内务委员会主席动议。因决议案由议员提出,议员投票时需要在分组点票下,在地区及功能组别和选举委员会界别分别过半数通过。

根据特权法,立法会可传召任何人作证或出示其所管有或控制的任何文件。证人拒绝出席时可由警察拘捕强迫列席。

回归后曾六次引用特权法

回归后,立法会曾6次引用《特权法》,分别是1998年的“调查新香港国际机场开始运作时所出现的问题的专责委员会”、2001年“调查公营房屋建筑问题的专责委员会”、2003年“调查对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爆发的处理手法的专责委员会”、2008年内务委员会属下“研究雷曼兄弟相关迷你债券及结构性金融产品所引起的事宜小组委员会”和“调查有关梁展文先生离职后从事工作的事宜的专责委员会”,及2012年“研究梁振英先生以西九龙填海区概念规划比赛评审团成员身份在该比赛中的参与及相关事宜的专责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