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贡鲸鱼|促渔护署研修例 江玉欢:不禁近距离观鲸“讲不过去”
7月中在本港海域出现的布氏鲸,昨日(31日)尸浮西贡牛尾海,尸体身上发现疑有螺旋浆撞中的伤痕。立法会议员江玉欢今日(8月1日)撰文质疑,现时本港法律对观鲸限制不足,更指渔农自然护理署以《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四条“护鲸”令她摸不著头脑,促请当局尽快研究修例。她问道:“喂白鸽就立法加强罚则,近距离到可以摸到条鲸鱼的观鲸团就不禁止,是否有点‘讲不过去’”?
江玉欢在社交平台撰文指,现时香港主要靠《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四条当中不得故意干扰任何受保护野生动物。但看第四条的标题,“禁止狩猎受保护野生动物”,明显是指与狩猎有关的干扰行为。观鲸并不容易被视为条例下的干扰行为。
至于何谓狩猎?何谓故意干扰?所以若渔护署认为条例足够禁止观鲸或其他受保护动物,她真是摸不着头脑。若然,为何在大澳经常有观赏中华白海豚的艇家,政府又不执法呢?今次大量观鲸团在西贡码头出发,为何又不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四条呢?
▼7月31日 游入西贡鲸鱼(布氏鲸)魂断牛尾海▼
现法例不清晰举证难 观鲸活动属灰色地带
江玉欢接受《香港01》查询时解释,倘若本次事件以《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四条作出法律行动,并不理想。她指,因举证相当有困难,质疑如何证明当事人“故意”干扰受保护野生动物?市民又应如何理解观鲸、观豚活动有否触碰法例?她直言,并不是每次发生意外,便可随便指有法例可依,其实类似的观豚活动亦处于灰色地带,政府并无以《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四条作出拘捕,反映正是条例本身定义本身不清晰所致。
建议先修例引入发牌制 若无效则立法全禁观鲸
至于如何补救?她建议可分两阶段进行,她形容是一步步进行,首阶段应由渔护署发牌,让观鲸的船家接受培训后,才可载客至水域进行观鲸活动,其他无牌的私人船只不得进行观鲸、观豚活动。至于观鲸活动的限制,应咨询专家后订立守则,包括控制距离、船速、地点等。
如修例后问题仍未受控,她认为可以参考部分国家,立法全面禁止观鲸活动,但认为全面禁止很难一步到位,冀限制措施、公众教育等可避免惨剧再度发生。她希望政府明白现行法例的不足,及研究怎样加强立法及公众教育。
政府要体现行政主导 不能表示伤心后“失忆”
她指,数年前有鲸豚动物搁浅在香港沙滩,已有讨论其原因及声音研究法律是否足够保护海洋生物,政府不能表示伤心后就“失忆”。今次可惜是太迟了,政府应尽快修例规管观鲸活动体现行政主导。说到底,法律确实对观鲸限制不足。有问题时,有关部门不能“是但搬条法律出来”。翻看其他国家的做法,有国家对观鲸的商业行为实施管制,必须持有有效牌照才能进行,亦有国家禁止商业观鲸。
她强调,今次事件实在买来太大及深刻的教训,希望渔护好好关注,立刻研究修例的必要,救救海洋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