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掀释法风波 陈弘毅:迫不得已才释法 条例需配合国安法

撰文: 何瑞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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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法院拒绝律政司就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聘请英国御用大律师Tim Owen的上诉许可申请,引发释法风波。基本法委员会委员、港大法律学院教授陈弘毅今(3日)出席一个法律论坛表示,政府今次先尝试说服法院拒绝黎智英聘请英国御用大律师,“释法我谂都系最后选择”,又指按人大以往惯例,只有在迫不得已情况下才会释法。

他称,因香港曾为英国殖民地,亦曾欠缺资深法律人员,故《法律执业者条例》容许在某些情况下聘情外国律师,但随《港区国安法》生效,条例如何与国安法配合是需要处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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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弘毅表示,国安法与基本法类似,当有不清楚的地方或在法律上有争议,应由人大进行解释,可以是特首提出,亦可由人大主动释法。他称,人大释法可在法院处理案件前进行,例如立法会宣誓案;亦可在判决后进行,即1999年吴嘉玲案,何时释法须视乎情况而定。

他认为,今次政府首先在法院诉讼程序中提出论点,是希望说服法院拒绝黎智英聘请英国御用大律师,“释法我谂都系最后选择”。按人大以往做法,“除非所谓迫不得已,冇咩其他方法解决某一个法律问题,只系呢种情况下先会进行释法,所以如果其他方法解决呢个法律问题,会首先采用其他方法。”

陈弘毅指释法是最后选择,料迫不得已情况下才会做。(夏家朗摄)

至于今次释法是否恰当,他称,之前中央已要求特首就国安法实施提交报告,故在聘用英国大律师一个重大问题上,特首是要向中央提交报告及提出观点。

他表示,大部份国家本地法律诉讼都交由本地执业律师处理,但由于香港曾为英国殖民地,过去法律人员、尤其是具专长的资深法律人员并不多,故有特殊安排可在个别个案中聘请非本地执业律师。不过,他指,《法律执业者条例》虽有相关条文,“但国安已生效,原有条文点同国安配合,都系重要问题。”

李家超未能亲临现场,并以视像致辞。(夏家朗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