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处:选民申请6月2日前须递交 新登记地方选民须交住址证明

撰文: 林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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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事务处今日(5月23日)提醒,合资格的个人或团体,如未登记为地方选区、功能界别或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民或投票人,又或者住址或其他登记资料有变更,需于6月2日或之前递交登记申请,才可被纳入9月发表的选民或投票人登记册。

选举事务处。(资料图片)

发言人指,本月1日起,新登记为地方选区选民人士,亦须提交住址证明。另外,为尽量便利选民,不论是选民登记申请,还是已登记选民更新住址,若属房署或房协辖下公屋登记住客,可获豁免提交住址证明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