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将修订国旗国徽法 禁网上辱国旗 检控时限延长至两年

撰文: 吴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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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及内地事务局今天(11日)向立法会提交《2021 年国旗及国徽(修订)条例草案》,修改《国旗及国徽条例》,并于下周三的立法会首读及二读。
根据修例草案,修例分六个主要范畴,其中将修改《国旗及国徽条例》第7条,就侮辱国旗或国徽加入更具体的条文,包括禁止“任何人公开及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国旗、国徽或其图像的方式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旗或国徽”及“故意发布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或践踏国旗、国徽或其图像的方式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旗或国徽的情况,意图侮辱国旗或国徽”。
同时,修例草案建议将检控时限长至警务处处长发现或知悉有关罪行的日期之后一年内,或犯该罪行的日期之后两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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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不得随意丢弃国旗或国徽

政制局指,行政会议昨天(10日)建议,行政长官指令向立法会《 2021 年国旗及国徽 (修订 )条例草案 》,借以实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的《国旗法》及《国徽法》之相关条文。局方解释,当局建议以修订《条例》而非公布形式,实施该两部经修正的全国性法律,不单符合“一国两制”的原则,也与实施《国歌法》的做法一致。

《草案》建议修订有关“不得不适当使用国旗及国徽”部分,规定任何人“不得倒挂、倒插国旗,不得倒挂国徽,以及不得以任何有损国旗或国徽尊严的方式展示或使用国旗或国徽”、 “不得随意丢弃国旗或国徽”、主办方须在某活动结束后收回或处置国旗或国徽等。

禁国旗载于日用品

《草案》建议扩大禁止将国旗、国徽用作某些用途的范围,禁止将国旗或其图案展示或使用于注册外观设计或商业广告,同时将原定有关禁止展示或使用国徽或其图案作某些用途的适用范围,至涵盖注册外观设计、商业广告或日常用品;同时修订《注册外观设计条例》和《注册外观设计规则》 ,订明载有国旗或国徽的外观设计不属“可予注册”。

草案修改《国旗及国徽条例》第7条,就侮辱国旗或国徽加入更具体的条文,包括禁止“任何人公开及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国旗、国徽或其图像的方式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旗或国徽”及“故意发布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或践踏国旗、国徽或其图像的方式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旗或国徽的情况,意图侮辱国旗或国徽”。

局方指修例后,不论是在现实生活还是虚拟世界中公开及故意侮辱国旗及国徽的行为,均属犯罪,条文订定的刑罚水平维持不变,即最高可处以第五级罚款及监禁三年,与《国歌条例》有关侮辱国歌的刑罚水平一致。

局方指,由于上述侮辱行为可能涉及使用互联网和社交媒体(例如在 Facebook 发布被玷污的国旗的图像) ,为了让警方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调查,《草案》建议把检控时限延长至警务处处长发现或知悉有关罪行的日期之后一年内,或犯该罪行的日期之后两年内,以较早者为准,与《国歌条例》就类似罪行所订的相同。

《草案》亦涵盖国旗及国徽教育部分,建议规定教育局局长须就将国旗及国徽纳入根据《教育条例》第 3(1)条所界定的小学教育及中学教育发出指示,当中涵盖小学及中学,而 不论其资助模式及课程,就每日升挂国旗及每周举行升国旗仪式的事宜,向指明学校(即根据 《教育条例》 第 3(1) 条所界定的提供幼儿教育、幼稚园教育、小学教育或中学教育的学校) 发出指示。

《草案》将于周五(13日)刊宪,并于下周三(18日)的立法会会议首读及二读,其后交由内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成立法案委员会审议,再交付立法会恢复二读及三读。

《条例草案》将于八月十八日提交立法会进行首读和二读。(郑子峰摄)

政府发言人表示,政府已在今年二月就修订《条例》的建议方向及内容咨询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委员对建议方向表示支持。 发言人补充,《条例草案》将于八月十八日提交立法会进行首读和二读。特区政府会全力配合立法会的审议工作,争取尽快通过《条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