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茂波委审查员查壹传媒 22年来首次 未忧港股跌:风马牛不相及

撰文: 吴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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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司司长陈茂波今天(28日)公布,引用《公司条例》841章(2)、(3)条,委任会计师公会前会长陈锦荣为审查员,调查壹传媒集团业务。陈茂波称,已检视相关事实、情况及目前掌握的资讯,壹传媒涉嫌以不公平地损害股东和债权人的方式处理公司业务、有高层人员利用该公司进行违法行为,及涉嫌多项与该公司业务相关的欺诈和不当行为,其集团管治远远不能达到一家上市公司的应有标准,遂引用《条例》调查事件。
陈茂波指,对上一次引用条例,是在1999年当时调查百富勤事件,强调今次作出此决定是基于公众利益,维护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及商业中心的良好声誉。被问到会否担心是次举动,令连日大跌的港股再遭重创,陈茂波称,股市下跌与外围市场政策调整及地缘政治因素有关,重申调查壹传媒与股市下跌风马牛不相及。

指壹传媒提早还1.5亿贷款 或涉欺骗债权人

陈茂波指,经检视相关事实及情况后,发现壹传媒集团涉嫌以不公平地损害股东和债权人的方式处理公司业务,同时有高层人员利用该公司进行违法行为,涉嫌多项与该公司业务相关的欺诈和不当行为,认为壹传媒的高层人员违反授信责任,或未能妥当履行授信责任,集团管治远远不能达到一家上司公司的应有标准,因此引用《条例》委任审查员调查事件。

陈茂波续指,壹传媒集团有数项情况令他尤其关注。他举例指,壹传媒集团于今年5月曾发出公告,称公司流动资金充裕,可应付自今年4月起的18个月运作,惟在今年6月被保安局局长冻结3间子公司约1,800万元资产时,壹传媒在不足一星期内,宣布终止一间主要子公司的出版业务。

他又指,壹传媒集团未能依照上市条例公布业绩,与此同时,壹传媒集团于今年7月22日首次披露,集团在4月1日提前向前主席和主要股东偿还1.5亿元的贷款,令公司现金急剧减少,惟过往年报显示,相关贷款仍有相当长时间未到期,令怀疑还债举动是否有意图欺骗债权人,又指2020年底至今年中,多名公司高层涉违反国安法被控。陈茂波强调,作为财政司司长有必要引用条例调查事件,以保障和维护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和商业中心的地位和声誉,非常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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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涵八大范畴 拒答是否执行“高层任务”

他提到,调查将涵盖八大范畴,包括集团事务是否以损害成员利益,以图欺诈公司债权人;集团高级人员有否按个人利益处理公司事务,致公司公众股东蒙受损失;高级人员是否涉及对公司成员或债权人作欺诈失当行为;壹传媒有否向股东作出全面、充分和及时的披露;高级人员是否无履行应尽责任或履职时有所疏忽;壹传媒和前主席之间的借贷和还款是否真实;壹传媒作为上市公司的管治是否健康;以及他作为财政司长,若按照法例对董事作出申请取消资格令,是否符合公众利益。

陈茂波指,已要求审查员陈锦荣6个月内提交最终报告。被问到保利协鑫能源等多家上市公司停牌多时,为何政府不引用条例相关公司业务,又问陈茂波是否执行“高层任务”,他指,对上一次引用此条例是在1999年调查百富勤事件,当时百富勤正在清盘当中,当时调查的目的旨在找出有何地方须改善,避免相关情况再发生,当审查员提供报告后,政府按审查员的建议,了解如何提升公司管理,又指若受查对象拒与审查员合作,最高刑罚须罚款和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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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锦荣为公职王 与陈茂波“同行”

被问到会否担心是次举动,令连日大跌的港股遭重创,陈茂波称,股市下跌与外围市场政策调查及地缘政治因素有关,留意到邻近地区的股市也有所调整,重申调查壹传媒与股市下跌风马牛不相及,又称香港经过了不平凡的两年,金融市场一直平稳运作,去年资本市场流入500亿元资金,本港资产管理业务的金额去年增加两成,至35万亿元,因此对香港的营造环境非常有信心。

根据资料,陈锦荣是立信德豪审计部董事总经理,在会计业拥有逾30年经验,曾任会计师公会会长和香港澳大利亚商会主席,同时出任多项公职,包括证监会非执行董事、证监会稽核委员会副主席、证监会薪酬委员会及证监会(香港交易所上市)上诉委员会委员、财务汇报局名誉顾问及查察委员会成员、消费者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香港特区政府公司法改革常务委员会委员、监警会宣传及意见调查委员会主席、西九文化区管理局审计委员会成员等。

财政司司长如觉得公司为非法目的组成 可委审查员

根据《公司条例》第841条,原讼法庭如藉命令宣布应调查某公司的事务,财政司司长须委任一人进行该调查。

此外,如财政司司长觉得某公司是为欺诈或非法目的而组成,出现以下情况,即可委任一人调查该公司的事务。相关情况如下:

1.该公司的事务正以或曾以不公平地损害普遍成员或某名或某些成员的利益的方式处理。

2.有人正在或曾经出于欺诈该公司的债权人或任何其他人的债权人的意图,而处理该公司的事务。

3.有人正为或曾为任何其他欺诈或非法目的而处理该公司的事务。

4.有情况显示关涉该公司的组成或其事务的管理的人,在该公司的组成或管理方面,对该公司、其成员或其债权人作出欺诈行为、失当行为或其他不当行为。

根据《公司条例》846条,审查员可要求公司、公司高级人员或前高级人员、公司的代理人或前代理人,及合理理由相件保有文件的人士,交出与调查相关的任何纪录文件,包括董事帐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