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紧查册|8.23生效 财库局称严格执行 董事姓名须与身份证一致
政府早前刊宪修订公司查册安排,新安排下,以往供所有查册人士查阅的公司董事通常住址及完整身份证号码,将被列为“受保护资料”,只供7类“指明人士”申请阅览,包括资料当事人及其授权人、公职人员或公共机构、因执行法定职能而须使用受保护资料的人士或机构、律师、会计师、金融机构及指定非金融业人士。
立法会今(5日) 首次召开与新查册安排相关的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由金融界立法会议员陈振英担任主席。会上有议员关注,新安排或对工会处理劳资纠纷造成不便;另亦有议员关注修订后应要求所有公司董事提供的姓名,须与身份证文件上相同,以便识别。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副秘书长许泽森表示,将要求公司注册处严格执行新安排,确保所有公司董事姓名要与身份证文件相同,若不依照处方会要求申请人更新,仍不跟从就有机会违反《公司条例》。
陆颂雄倡列工会代表为“指明人士”
工联会立法会议员陆颂雄表示,修订公司查册安排后,对工会处理劳资纠纷有不便和麻烦,认为若公司已倒闭,或公司董事提供的通讯地址无效,将难以协助员工处理相关问题。他建议政府将代表员工索偿的工会列入“指明人士”,让他们有需要时可进行查册。陆颂雄提及,政府早前回复建议他们可找律师协助,但他强调找律师协助查册,对打工仔来说是额外成本。
许泽森回应时称,局方倾向从谨慎方式处理“指明人士”,认为有关人士须有法定职能,在法例下施加法律责任,惟工会并无相应的法律规定和责任,故在衡量后未有列入。他称员工或工会有需要可向劳工处求助,强调劳工处不受新查册安排影响,可协助处理相关情况。
陆颂雄追问,若发现公司董事提供的通讯地址无效,向相关人士提出申请索取其他联络方法或地址须多少时间。许泽森指,任何人都可就此提出投诉,公司注册处会随即跟进,一般会先发信给董事查证通讯地址是否失效,其后会给予对方14天回复。他强调既要保障登记册的资料准确,亦要给予董事有合理澄清或辩解的机会。
财库局:“指明人士”设特别授权户口查册 毋须每次申请
实政圆桌立法会议员田北辰表示,若出现“同人唔同名”的情况,局方难以得知是否同一人,他问及修订公司查册安排后,会否规定所有公司董事登记的姓名须与身份证名字相同。许泽森称,在行政上一直有要求登记的资料要与身份证姓名相同,惟过往非每宗个案也是严格执行。他强调修订后将向公司注册处要求要严格执行,强调董事人名称须身份证姓名相同,若不依照公司注册处会要求申请人更新,仍不跟从就有机会违反《公司条例》。
金融服务界张华峰问及,一般处理“指明人士”身份须多长时间。许泽森称处理方法简便,“指明人士”在确认登记身份后,将有一个特别授权户口进行查册,毋须每次申请。张华峰关注,如何避免有不守规矩人士,利用“指明人士”身份查阅他人资料后,给予收数公司或用以收取利益,许泽森称,“指明人士”进行查册工作需符合法例要求,查册前需作声明确认有关目的,否则就是作出虚假声明。
新查册首阶段于8.23生效
政府早前刊宪,新查册安排将分3阶段执行,首阶段先于8月23日生效,让公司在登记册上以董事的通讯地址代替通常地址,及董事和公司秘书的部分身分识别号码代替完整号码予公众查阅。第2阶段则于2022年10月24日实施,公司登记册董事索引所载的受保护资料, 须以通讯地址及部分身分识别号码代替让公众查阅,“受保护资料”将不再提供予公众查阅,而“指明人士”须向公司注册处另行提出取览董事等人的受保护资料。
第3阶段则于2023年12月27日开始,资料当事人可向公司注册处申请,不提供在第2阶段开始前已向公司注册处登记的文件所载的受保护资料,并以其通讯地址及部分身分识别号码代替让公众查阅,“指明人士”仍可向公司注册处提出取览董事等人的受保护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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