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改制︱政府研规管白票 谢伟俊:鼓吹杯葛或犯煽动罪、国安法

撰文: 林剑
出版:更新:

人大常委会上周通过修改香港选举制度,立法会直选议席大削、选举委员会改组并删除区议员席位、设立资格审查委员会等。政制及内地务局局长曾国卫、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近两日先后提到,会“研究现行制度是否足够”处理白票的现象,引起争议。
建制派立法会议员、律师谢伟俊今日(4月5日)在港台节目上表示,实际上白票很难规管,同时白票本身不会影响选举结果。不过他指,当行为上升至有规模、有组织、无差别杯葛选举时,有机会触及现时《刑事罪行条例》第9、10条,即俗称“煽动罪”。如情况极端,甚至有机会踩中《港区国安法》。

谢伟俊:如情况极端 不排除踩中《国安法》

谢伟俊指,过往从来没有任何架构机制处理白票的现象,实际上也很难操作规管,香港的法例也没有要求选民必须投票,白票也不会对选举结果有实质影响,所以难以有足够理据指“叫人不投票”的行为犯法。他又指,个人认为现阶段未有需要刻意立法规管白票现象,过往的选举也有人鼓吹过集体投白票,但大多不成功,如果一下子改变太多规则、太过严苛,相信市民也难以适应。当然日后如情况有变,例如牵涉到外国势力时,那就另作别论。

谢伟俊续指,若有关行为上升至有规模、有组织、无差别地煽动对整个制度的憎恨,现行法例可限制相关行为,即《刑事罪行条例》第9、10条关于“煽动意图”的条文(俗称煽动罪)。他提到,一些人鼓吹投白票期间讲述的理由,若牵涉抵制政府运作、挑起不同阶层仇恨、讲述官商勾结等,如果中间出现一些煽动文字,挑起民间分化、藐视整体社会,有机会触及该法例。他指,该条例过往很少动用,但不等于其原则不用留意。

谢伟俊回复《香港01》记者查询指,按照法例内容,这些煽动文字一旦引起对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视或加深香港不同阶层居民间的恶感及敌意等,都可能触犯法例,条例本身有一定灰色地带。他更指,当鼓吹的行动规模太大,变得情况极端,甚至有机会踩中《港区国安法》中“颠覆国家政权罪”严重干扰、阻挠、破坏特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条文。

谢强调,上述言论只是从法例的字面作基本理解,现时没有人知道上述两条法例的“天罗地网”会延伸到什么地方,社会仍在摸索当中,但观乎近月香港的社会状况,他倾向相信执法当局可能会采“比较进取”的标准,呼吁市民不要以身试法。

罗健熙:系咪要投晒票支持政府先得?

民主党主席罗健熙指,完全无法理解曾国卫和郑若骅的说法理据何在,首先白票对选举结果完全没有影响,况且当所有候选人都不支持时,白票都是一种表态,“如果咁都唔得,到底你想点?系咪所有人要投票支持政府先得?”他指,不知政府官员是随口说说还是真的想修例管白票,如果政府是认真要做,完全是“离开文明程度”之举。

根据《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14条(1),任何人以“欺骗手段”,诱使另一人在选举中不投票,或是令另一人诱使第三者在选举中不投票/在选举中不投票予某候选人或某些候选人,即属在选举中作出舞弊。有人关注到,日后宣称选举不民主,呼吁市民不投票,是否也会被当成“欺骗手段”。

罗健熙认为,政府现时经常都找很多不同罪行,达到一定的政治目标,因此不排除政府会如此执法。他指,过往这条法例的用处,只是针对一些明显的误导行为,如骗选民说身份证已失效等,而不是判断政治环境的言论。他指,如果政府以现有条例不断钻空子,情况令人不安。

▼选举委员会界别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