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局︱政府研规管“白票” 跨阵营法律界齐指无需要:属公民权利

撰文: 林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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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上周通过修改香港选举制度,立法会直选议席大削、选举委员会改组并删除区议员席位、设立资格审查委员会等。民主派批评新制是民主倒退,近日社交网、论坛上开始出现选民“杯葛”新制度的呼声,手段包括投白票、拒绝投票。
政制及内地务局局长曾国卫、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近两日先后提到,会“研究现行制度是否足够”处理白票的现象,引起争议。有民主派质疑,政府因紧张投票率,为免打击新制度认受性,因此有意规限呼吁杯葛选举的行为。
不过《香港01》记者向多名不同政治派别的法律界人士了解,多人都认为无需要特别规管呼吁投白票的行为,认为这属个人权利。

呼吁杯葛投票有先例 建制派都试过?

香港各级选举采无记名投票,理论上只要选民自己保密,外界无从得知选民的个人选择,实际上当所有候选人都并非选民心仪人选时,投白票也是一种公民权利。2015年,社会争论普选行政长官方案,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陈弘毅当时曾提出“白票守尾门”主张,即当逾半选民投白票,该次特首选举视为无效,但最终建议未被采纳。陈回复传媒查询时指,在选票中加入“none of the above”(以上皆非)的选项,部分海外国家的选举也有。

事实上,于选举中呼吁选民不投票,过往亦曾成为一些政治阵营表达立场的方式。2010年,5名民主派时任立法会议员辞任启动“五区总辞,变相公投”回应政改争议。当时建制阵营对补选持杯葛态度,非但拒绝参选,当时上至特首曾荫权、多名司局长、行政会议召集人梁振英,下至各大建制派政党,都先后表明不会投票,间接呼吁杯葛选举。

民主派呼吁杯葛选举的往例就更多。例如前立法会议员黄毓民,已先后多次在各级选举中,呼吁选民如没有心仪候选人就不要投票或投白票。2016年立法会选举,由于没有本土派人士入闸参选超级区议会,亦有本土派人士呼吁在超区中“射落海”;2018年两次立法会补选,当时本土派与主流泛民仍关系恶劣,亦有本土派人士呼吁不要投票。

2010年五区总辞触发的补选,被政府、建制派集体杯葛,官员、建制政党纷纷表示不会投票。(资料图片)

刘慧卿:杯葛选举影响新制认受性 与2019区选形成对比

人大常委会最新颁布的《基本法》附件二内容列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采取措施,依法规管操纵、破坏选举的行为。”有舆论关注到呼吁杯葛选举是否也属“操纵、破坏选举”。曾国卫昨日提到,“白票”是其中一个正考虑现时法例是否足够处理的行为,本地修例时若有需要会适当地调整。至今日(4日),郑若骅指投票是公民责任,市民不应投白票。

民主党主席刘慧卿于出席港台《城市论坛》期间提到,政府可能相当紧张改制后的投票率,因为上届区议会选举投票率逾七成,结果民主派大胜,政府认为“选错咗啲人”,改制后就不容许再“均衡参与”。

刘慧卿回复《香港01》记者查询时指,2019年区议会选举是香港对上一次大规模投票,而当时投票率创历史新高,已是最能够体现民意和选举制度认受性的一次选举,但结果不合官方心意;如果北京出手改制后,下一场大型选举投票率就极低,或是出现大量白票,一前一后对比之下,可能令人感到新制认受性不足,并非如官方所指“得到香港各界广泛支持”,所以政府有意欲规管呼吁杯葛选举的行为。不过她相信,香港人相当有智慧,会自行判断是否投票。

现行条例暗藏“魔鬼细节”? “欺骗手段”叫人不投票可能违法

现行法例中,其实有一条法例潜在可处理相关行为。根据《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14条(1),任何人以“欺骗手段”,诱使另一人在选举中不投票,或是令另一人诱使第三者在选举中不投票/在选举中不投票予某候选人或某些候选人,即属在选举中作出舞弊。

这条法例的关键在于如何定义“欺骗手段”四字,如果日后有民主派人士在选举中,宣称新制下的选举并不民主、不公平公正,从而呼吁选民不要投票,而这个意见与政府官方立场不符,会否被定义为“欺骗手段”?又会否被当成“破坏选举”?这将会存在明显的灰色地带。

马岳:无影响选举结果 不应视作违法

中大政治与行政学系副教授马岳指,理论上只要不影响选举结果/促使某候选人当选或落选,不应被视为违法行为,香港选举没有所谓的“有效票数门槛”,投票率低过指定百分比就无效,白票或是投票率低,并不会实质影响结果。他又指,《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的条例精神,本身亦不是处理所谓“白票问题”。

汤家骅:暂看不到足够理据修例 投白票属公民权利

行政会议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则指,现行法例下如果使用暴力、金钱等利益作为引诱,诱使他人投票或不投票,都属刑事罪行,但单纯以“呼吁他人投与不投”这个行为而言,目前来说看不到会构成罪行,况且投白票本身亦是行使公民权利的一种方式。

汤家骅提到,晓以大义、游说他人不投票,本身并不构成“欺骗”的行为,而是必须证明当事人的陈述是无中生有、旨在怂恿他人不投票。他说,如果要规管呼吁投白票/不投票相关行为,就需要修改法例,但刑事罪行的基本原则是“社会不可接受之行为”,单看宣扬政治理念、投票意向此一行为,暂时看不到足够的理据。

立法会选举今年12月举行。(资料图片)

陈文敏:应先检讨为何制度会促使市民不投票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公法讲座教授陈文敏表示,现时没有法例处理“呼吁选民不投票或投白票”的行为,而且不应该处理,看不到合理性何在。他指,如果政府要证明一个人是用“欺骗手段”诱使选民不投票,前提是该人的陈述是虚构,而指出新选举制度不民主,只是一种意见的表达,政府不同意不代表那就是虚假陈述。

他指,当然以今日政治状况,政府要将一个行为演绎成“违法”并动用公权力处理,永远都会找到理由,但认为一个制度如果受市民欢迎,无论如何呼吁市民都会去投票:“如果有人叫大家投白票,最后又真系好多人投白票,呢个先系问题所在,政府要反思个制度点解会令人有呢种想法(投白票或不投票)。”

梁美芬:是否违法视乎动机 如担心犯法就不要做

立法会议员、基本法委员会委员梁美芬表示,投白票/呼吁选民如何行使权利是个人自由,个人认为未必需要特别立例处理,不过“研究”一下亦无妨。她指,不会评论其他人的具体做法,强调最终是否违法,要视乎相关言论的动机、证据,会否有人特意、大规模地发表一些言论,并带有“破坏选举”的目的。不过梁美芬指,如果担心行为违反法例,“咁就唔好做啦”。

▼选举委员会界别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