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曾伟雄:23条本地立法实施近一年 条文“一点也不辣”
港区政协委员、前警务处处长曾伟雄今日(4日)在北京出席政协会议开幕式,他指落实《基本法》23条本地立法的《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在本港实施近一年,条例条文与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比较“一点也不辣”。他强调香港司法程序严谨,本港法院在国际上有良好声誉,市民应该要有信心。
被问到《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的订立是否导致本地民间组织相继解散,曾伟雄指,不同组织解散有不同原因,不评论个别组织的情况。
去年3月初草案刊宪 立法会开快车审议同月表决及刊宪生效
特区政府去年一月提出落实《基本法》23条本地立法,同年3月8日《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刊宪,立法会罕有同日加开大会进行首读及二读(辩论中止待续),以便草案可开展立法程序,让内会早前已成立的小组委员会可随时变身法案委员会展开逐项条文审议工作。法案委员会一连七日马拉松会议完成审议后,本月15日向内会汇报完成审议,内会一致支持保安局局长邓炳强要求立法会主席豁扩音交大会恢复二、三读的期限要求。
立法会主席梁君彦决定于19日加开大会,专门处理草案的二读和三读程序,最后经过约十小时的辩论,包括主席梁君彦破例投票,令立法会以全票89票通过草案,由草案刊宪至立法会三读通过,只用了12日时间。《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于3月23日刊宪正式生效。行政长官李家超称,随着条例正式生效,标志延误接近27年的就《基本法》23条进行本地立法的宪制责终得以落实。
叛国罪成可囚终身 订明“境外势力”定义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叛国、叛乱、煽惑中国武装力量成员叛变,一经定罪,可判囚终身,而任何罪行若涉及勾结境外势力,均会罪加一等,其中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活动,包括损坏或削弱本港基础建设如机场、港铁等,可判囚20年,如涉及勾结外国势力,更可判囚终身。
条例又列明“境外势力”定义,除外国政府、境外当局、境外政党、境外追求政治目的组织,也包括国际组织,以及上述组织的关联实体或个人。
至于与国家秘密及间谍活动相关的罪行,条例订明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资料、文件或其他物品属或载有国家秘密,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一经定罪,可处监禁5年。如有意图危害国家安全或罔顾是否会危害国家安全,可处监禁7年。
至于具煽动意图作为罪,煽动意图,可判监7年,如涉勾结外国势力则可判监10年;管有煽动意图刊物,可判监3年。
条例又订明境外干预,意图带来干预效果,而配合境外势力作出某项作为,及使用不当手段,可判监14年。条例同时禁止参与受禁组织活动,身为该组织的干事或以受禁组织的干事身份行事,或自称是该组织干事,又或管理或协助管理该组织,可罚款100万元及判监14年。
条例又赋权保安局局长对被控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潜逃者施行多项限制措施,包括撤销特区护照及执业资格,也禁止任何人士与潜逃者有联络,包括禁止提供资金或处理资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