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议员宣誓修例出炉 倘违誓被DQ五年不得参选 诉讼期间须停职

撰文: 周礼希 翟睿敏 吴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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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及内地事务局今(23日)举行记者会,讲解《2021年公职(参选及任职)(杂项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建议除《基本法》104条下包含的公职人员之外,区议员都必须宣誓。
条例订明,如有议员在宣誓后违反誓言,律政司司长会提出法律程序处理,期间议员要暂停职务,直至法庭有裁决;如区议员被裁定违反誓言,五年内不得参选。
条例引入“负面清单”,宣扬港独、寻求外国干预香港事务等,属不符合“拥护《基本法、效忠特区”。条例并无特定追溯期,但日后会参考相关人士过往言行。
政制及事务局局长曾国卫表示,宣誓修例一通过,去年参选立法会被DQ的4名区议员将被取消议席,包括荃湾区议员岑敖晖、南区区议员袁嘉蔚、东区区议员郑达鸿、中西区区议员梁晃维。局方指,条例将于本周五刊宪,3月17日提交立法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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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敖晖、郑达鸿等4人将被DQ

【17:16】被问到参加民主派初选等的现任区议员,其过往言行会否被追究,曾国卫强调法律没有追溯期,但不否认会考虑到有关人宜过去的一些行为是否支持《基本法》的可能性。

对于律政司提出法律程序后议员会即时被停职,是否损害“无罪假定”原则,曾国卫解释,由于立法会议员及区议员身份的重要性,会影响公众利益,又拍最终是由法院按照初步证据,去决定是否接纳律政司的诉讼要求。

去年参选立法会被DQ的区议员袁嘉蔚(左二)、郑达鸿(右)、梁晃维(右二),在区议员宣誓修例通过后将被DQ。(资料图片)

【17:00】去年有4名区议员报名参选立法会被DQ,包括岑敖晖、袁嘉蔚、郑达鸿、梁晃维,有记者问到该4人议席如何处理。曾国卫指,修例有提到如过去曾被视为不拥护、不效忠,理论上不具备条件,如该4名现任区议员,理论上应该会失去资格,在法律通过后民政事务局会通过。

有记者问到,热血公民郑松泰曾倒插国旗会否失去立法会议员资格,曾国卫指,有个别议员如曾违反法例,有拒绝、忽略宣誓、不符合效忠者,五年内失去参选资格。

▼岑敖晖、袁嘉蔚、郑达鸿、梁晃维料被DQ▼

【16:46】政府指,政务司司长将代表特首为立法会议员监誓,区议员监誓则由民政事务局局长负责。

【16:40】对于负面清单列出,作出损害《基本法》中以行政长官为主导的政治体制秩序的行为,均属违誓,记者问到如何介定,某议员讲粗口闹过特首是否亦属违誓?

曾国卫表示,是要维护香港整体利益,不能就单一情况作判断,亦不难理解。他强调,议员有责任审议法案,若无差别地反对特区政府提出的议案,令民生经济问题未能得以解决,明显就是不符合整体利益。至于有议员讲粗口,曾国卫指要视乎情况,可以容许不同政治意见,但目的是推翻政权就不可接受,又相信特首可接受批评,但用到粗口就欠缺互相尊重的态度。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卫。(李泽彤摄)

“爱国爱党”才可参选? 曾:反对共产党领导的国家说不通

被问到是否要爱国爱党才符合参选资格,曾国卫称夏宝龙已清楚指出, 爱国者必然要尊重维护国家的根本制度,而国家的根本制度就是由共产党带领、具中国特式的社会主义,所以爱国之余却破坏中国本质特征是讲不通的;重申可以允许不同政见,但红线是不能损害中国共产党带领的社会主义制度。

至于何为“真心诚意”宣誓的客观标准,曾国卫指是次修例安排列明正面及负面清单,负面清单中的行为,就明显是不拥护、不效忠的行为,而法例会清楚列明并不是包含了所有情况,要因实际情况再作判断。

不设追溯期 否认针对民主派

【16:35】有记者问到宣誓过程具体如何,违誓者会否即时被DQ。曾国卫指,是否“真诚”宣誓过去有不少争议,所以今次特别加入“正面清单”、“负面清单”,以界定哪些行为属拥护《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区。

他强调,无法涵盖所有情况,只是尽量包括现有的人大解释、诉讼裁决原则等纳入,日后如果出现不在清单内的情况,要视届时实际情况判断,强调只要忠诚拥护基本法及效忠特区,应该无需担心。他亦回应指,如果有被视作不忠诚宣誓者,自然会启动有关DQ程序。

至于会否出现大量出缺,曾国卫称暂无法评论,只能表示宣誓要求并不苛刻,相信只要真诚、完整宣誓,应获监誓人所通过。被问到宣誓是否新增DQ民主派的工具,曾国卫称“百分百没有此情况”,并非针对任何政党,只是为了落实人大就基本法104条释法,履行相关责任,完善机制。他又指,任何有意竞选者,希望他们忠诚效忠,如果违反者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16:30】曾国卫表示,今次修例无追溯期,当法例通过后会按照法例执行;至于会否考虑修例通过之前的行为,就要看实际情况。被问到过去被DQ的人士,如曾经被认定会作出违反誓言的行为的处理方法,曾国卫指会按当时的判决处理。

至于停职期间酬津计算,会由立法会定夺,区议员则由民政局具体考虑。被问到是否要DQ民主派区议员,曾国卫称不评论,强调修例通过后,相关机会有需要时会启动,是否违誓则要经过法庭裁决。

设“越级上诉机制” 可直接向终院上诉

【16:27】监誓人将划一由行政长官出任,并会提供弹性安排,可由特首授权合适的人监誓。若宣誓后有违誓行为,有关公职人员需依法承担,曾国卫指现时的《刑事罪行条例》可涵盖作出虚假宣誓的行为。至于违反誓言的直接法律责任,则建议修订《立法会条例》及《区议会条例》, 订明违反誓言或不符合“拥护《基本法》、效忠特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是丧失担任立法会或区议会议员资格的理由。

有关法律程序会由律政司提出,有关议员会即时自动暂停职能,直至法庭作出裁决。为了更快确定议席的情况,当局及建议设立“越级上诉机制”不服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判决的一方,可直接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

【16:18】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卫表示,《基本法》订明行政长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官等人员必须宣誓,指2016年的宣誓风波导致了人大释法,清楚说明宣誓是从事有关公职的明确要求,之后香港国安法亦就宣誓要求有明确规定,表明香港居民参与公职时有相关宣誓,之后在延任议会的时候。

他提到修订有六项重点,包括清楚解释何谓拥护基本法、修订立法会条例及区议会条例,与及在各选举中加入限制,任何人如曾拒绝或违反有关条件,即丧失在五年内参加选举的资格等。

公职人员宣誓修例出台。(李泽彤摄)

界定“拥护、效忠”准则 法律程序期间需暂停职务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今(23日)下午举行记者会,讲解《2021年公职(参选及任职)(杂项修订)条例草案》。出席者包括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卫、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常任秘书长邓忍光和律政司副法律草拟专员彭士印。

条例草案将建议修订《宣誓及声明条例》、《立法会条例》、《区议会条例》等,以完善宣誓安排及违反誓言的处理机制和法律后果,其中订明区议员跟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及司法机关人员一样,都必须宣誓。

至于宣誓的规范,条文会清楚界定“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的准则,又会加入具体宣誓要求,例如要真诚、庄重地宣誓,必须准确、完整地宣读法定誓言等。

条例订明,如有议员在宣誓后违反誓言,草案建议由律政司司长提出法律程序处理,期间议员要暂停职务,直至法庭有裁决;如因宣誓无效、违反誓言、或不符合“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而被取消就任资格,五年内不得参选。

列负面清单 违者被视为违誓

条例列出负面清单,违反者被视为违誓。负面清单如下 :

(a) 作出或进行 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或 活 动 , 包 括 —

(i) 作出《基 本 法》第二十三条规 定 禁 止 的行为 ;

(ii ) 犯《香 港 国安法》规定的罪行 ; 及

(iii) 犯成文法则或普 通 法规定的关于危 害 国家安 全 的 罪行 ;

(b) 拒绝承认中华 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特区拥有并行使主权 ,包括反对中央 政权机 关 按 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基本法》 或《香 港 国安法》 履行职 务和职 能 ;

(c) 拒绝承认香港特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的宪制地位;

(d) 宣扬或支持“港独”主张 , 包括 —

(i) 主张、推动或实施香港“独立建国”;

(ii) 参与以“香港独立”为宗旨的组织;

(iii) 主张、推动或实施“自决主权或治权”、“全 民公投”、“ 全民制宪”等活动或参与“自决”为宗旨的组织;及

(iv) 主张或推动香港转归外国统治 ;

(e) 寻求外国政府或组织干预香港特区的事务;

(f) 作出损害或有 倾 向 损 害《 基 本 法 》中 以 行 政 长 官 为 主 导 的政治体制秩序 的行为 ,包括 —

(i) 以非法手段强迫或威吓行政长官改变 某 项 政策或提交立法会审议的议案;

(ii) 无差别地 反 对 特 区 政府提出的议案,并意图以此要胁 特 区 政 府、使 特 区 政 府 无法正 常 履行职 务和职 能,或逼使行政长官下台 及 推翻特区政府; 及

(iii) 利用特区政府举行的选举,组织或实施 (或煽动他人组织或实施 )任何形式的对抗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区政府 的 “ 变相公投 ” ;

(g) 作出损害或倾向损害 香港特区的整体利益 的行为 ;

(h) 公开及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或国徽 或区旗或区徽 ; 及

(i) 侮 辱 或贬损 国 歌 或国家主权的任何其他象征和标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