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法|警首引“颠覆国家政权”拉人 一文睇清国安法四宗罪被告
民主派去年发起初选争取立法会“35+”,逾50名组织及参加者今早(6日)遭警方国安处人员上门拘捕,被指涉嫌违反《港区国安法》中的“颠覆国家政权罪”。今次是警方首度引用《港区国安法》中第22条作出拘捕,警务处国安处高级警司李桂华表示,被补人士中,其中6人涉组织及策划角色,余下47人涉参与。
根据《港区国安法》第22条,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即属犯罪。刑罚设“三级制”,对于首要或罪行重大者,处无期待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港区国安法》针对四大罪行,警方已先后引用“恐怖活动”、“勾结外国势力”等作拘捕及控告,随著今次动用“颠覆国家政权”罪,四宗罪已全部动用。
▼逾50名民主派初选参选人被捕▼
《港区国安法》第22条“颠覆国家政权罪”,有四项条款:
(一)推翻、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 (二)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 (三)严重干扰、阻挠、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 (四)攻击、破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履职场所及其设施,致使其无法正常履行职能。
李桂华今会见传媒时表示,3月有人提出“35+计划”,其后在4月提出“揽炒十部曲”的具体方案,直至6月开始行动变得具体,7月11、12日更举行初选。
他指初选目的是逼使特首下台,令政府停摆,此举严重干扰阻挠破坏香港特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令政府不能运作,正正违反《港区国安法》第22条的“颠覆国家政权罪”。
恐怖活动罪:国安法首名被告唐英杰 最高囚终身
《港区国安法》在去年6月30日实施,涉及四大罪行,分别是“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现时有4人涉违反国安法被起诉,除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一度获保释外,所有人均不准保释。
首名被起诉的唐英杰,涉在去年7月1日于湾仔驾驶插有“光复香港 时代革命”旗帜的电单车,并撞向执勤人员,他被指为胁迫中央或港府或威吓公众,以图实现政治主张,意图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令警员受伤。唐英杰被控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及恐怖活动罪,至今还押逾5个月,案件由国安法指定法官苏惠德处理。
根据《港区国安法》第24条,若恐怖活动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情形,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分裂国家罪:前“学生动源”召集人钟翰林
前“学生动源”召集人钟翰林为第二名被起诉国安法人士,他早前被控分裂国家罪、洗黑钱、串谋发布煽动性刊物等4罪。钟翰林被指在去年7月1日至10月27日期间,在港与他人积极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将香港特别行政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离出去,或非法改变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钟翰林不准保释,案件交由国安法指定法官苏惠德处理。
另有“第二代美国队长”之称的马俊文,早前被控“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马俊文被指多次在商场及警署外高喊“光时”等口号,涉煽动他人组织、策画、实施或参与实施,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香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离出去,或非法改变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案件由国安法指定法官李运腾处理,李运腾指马俊文早前多次被捕获释后,言论更变激进,故拒绝其保释申请。
根据国安法第20条,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勾结外国势力罪:黎智英曾获保释9天 港府上诉得直需再还押
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为第四名被起诉国安法人士,早前被控欺诈等罪,及后再加控国安法的“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他被指在上年7月1日至12月1日期间,在香港请求外国或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实施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制裁、封锁或者采取其他敌对行动。
黎智英早前获高院批准保释,但港府不满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许可,最后终院以涉及重大公众利益争议为由,批准港府上诉。黎智英仅获保释9天,随即再度还押。
根据《港区国安法》第29条,犯前款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