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拟修宣誓例 《紫荆》倡涵医管局、港台、教师、区议员等五类
特首林郑月娥去年在《施政报告》中宣布,将于修订《宣誓及声明条例》和《立法会条例》等法例。据了解,政制及内地事务局草拟有关《宣誓及声明条例》的检讨文件已进入尾声。
亲建制媒体《紫荆》在今期出版的《紫荆论坛》以《关于落实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本地立法问题的几点探讨》为题发表文章,指修例过后,除了《基本法》104条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任职需宣誓“拥护”和“效忠”,其他如“资助学校的教师、医管局的员工、香港电台的员工等政府资助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特首选举推荐委员会委员、司法推荐委员会委员、区议员、法定及咨询组织公职人员等,均应涵盖在内,一旦被发现作虚假誓言和违反誓言,即丧失有关“公职”资格。
指特首应尽快完善机制 惩处违誓行为
文章指出,香港特区政府作为《基本法》的实施主体,行政长官作为《基本法》的执行主体,应积极推动落实相关释法和决定,并与落实香港国安法公职人员宣誓条款统筹安排,尽快完善公职人员依法宣誓“拥护”“效忠”并严守誓言、对虚假宣誓和违誓行为进行惩处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
文章指,基本法104条规定了“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六类公职人员任职需宣誓“拥护”、“效忠”。而去年11月人大常委会《决定》对今后的立法会议员参选和任职不符合“拥护”、“效忠”即丧失资格作出清晰明确的界定,当中列明“有关公职人员包括立法会议员”。文章解读,“既包括立法会议员,也包括其他公职人员”,而港区国安法第六条亦提到,香港居民参选或就任公职一致和相互印证,那就是“拥护”、“效忠”是涵盖所有公职人员的。
指资助机构员工、选委、区议员、法定及咨询组织、司法推荐委员会 均属公职人员
那么,公职人员的范围有多大?文章称,“如政府资助机构的工作人员(资助学校的教师、医管局的员工、香港电台的员工,等等),以及特首选举推荐委员会委员、司法推荐委员会委员、区议员、法定及咨询组织公职人员等”,均属公职人员。
文章又称:“这些人员凡属特区公职人员范畴,均应在本地立法中纳入签署确认或宣誓“拥护”、“效忠”人员范围,并对作虚假誓言和违反誓言的行为作出丧失公职资格的具体规定。”
文章:公职人员不效忠 “爱国者为主体”落入空谈
文章最后强调,由于人大常委会决定和香港国安法属于全国性法律,本地立法在界定“公职人员”一词时,除了考虑本地的法律规范,还必须与国家对公职人员的界定相一致。特区公职人员是特区管治团队成员,在拥护基本法、效忠特别行政区方面应有区别与普通市民的更高政治要求,如果连基本的“拥护”和“效忠”法定要求都无法做到,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就会落入空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