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局|骆惠宁提国安法仍待完善 至少涉三方面 京部署下阶段工作
港区国安法实施近半年,中联办主任骆惠宁今日(12月4日)在国家宪法日座谈会上表示,国安法填补了香港长期法律漏洞,几个月来“威力初显”,香港进入了由乱向治的关键时期,又提到国安法的许多规定,还需要转化为完善的制度机制,得到香港行政、执法、司法机关的切实执行。
北京为香港度身订造国安法,震慑力强劲,除了街头暴力示威消声匿迹,半年来有人退出政坛、解散组织以至流亡海外,国安处执法亦雷厉风行,多名社运人士涉违反国安法被捕,加上人大决定DQ四名议员,重新划下香港政治规矩,民主派抗争空间大幅萎缩。
国安法稳住香港局势后,下一阶段工作是建立健全有效的执行机制,将国安工作具体化、制度化,从加强教育宣传、确立公职人员宣誓制度等多方面著手,巩固己方阵地,壮大力量。可以说,骆惠宁的讲话反映中央对港工作,已进入斗争的第二阶段。
去年修例风波,令香港陷入一场前所未有的管治危机,《基本法》23条未能立法,成为维护国家安全的明显“短板”,最终由北京主动出手制定“港区国安法”,重击本港反对阵营势力,不止消除街头示威,连带议会、教育、媒体等各个领域,都迎来一次天翻地覆之变化。
自国安法通过后,多名社运人士被警方国安处拘捕,包括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被控勾结外国势力等罪、前“学生动源”钟翰林被控分裂国罪,在民主派而言,可说是人心惶惶,不少人宁离开香港续打“国际线”,最新一例是前立法会议员许智峰宣布流亡。
人大DQ重划政治规则
北京重新制定政治游戏规则,更加体现在立法会选举问题上。今年7月,12名民主派人士被选举主任取消参选资格,当中牵涉五大理据,如支持港独、民主自决;寻求外国政府或政治组织干预有关特区事务;原则上反对人大常委会制定《港区国安法》等。
被DQ的12人当中,包括4名民主派立法会议员杨岳桥、郭荣铿、郭家麒及梁继昌,共同点都是曾寻求外国制裁香港,明显踩中北京“红线”。出人意表的是,紧接的8月人大常委会决定第六届立法会议员延任不少于一年,没触及4名议员资格问题,这反而令民主派陷入去留两难困境,最终泛民以民调方式决定留任。
不过,复会后的立法会情况似无改善,点人数、拉布仍不断,至今年11月,人大常委会突然就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作出《决定》,寻求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区事务、不符合拥护基本法及效忠特区者,一经依法认定,即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杨岳桥等4人随时被DQ。按北京说法,这次人大决定是将祸国亂港者驱逐出特区管治架构,由“一国两制”下的政治规矩,变成具体法律规范。
北京连出猛招后,令香港进入“由乱向治”,下一步就是巩固力量,扩大势力,在公务员宣誓、改革通识科等各个范畴上,进一步建立己方优势,进入另一阶段的“斗争工作”。
刘兆佳:“提醒”司法机构负起维护国安责任
全国港澳研究会副会长刘兆佳分析,骆惠宁提及的“完善制度机制”,至少涉及三方面,第一是确立公职人员宣誓制度,强化“爱国者治港”的底线标准及政治规矩。根据国安法第6条,香港特区居民在参选或就任公职时,应当依法签署文件确认或者宣誓拥护《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区。
刘兆佳指,特区政府正研究修订《宣誓及声明条例》及《立法会条例》等本地法例,以好地反映人大常委会就《基本法》第104条的解释,并订立违反誓言的行为准则及后果,对象不止政府官员、立法会议员、司法机关人员,亦可能涵盖区议员、特首选举委员会委员,以至更广义的“公职人员”,例如证监会、金管局等法定机构。刘兆佳指,港区国安法主要讲及大原则方针,具体工作由特区政府负责,就宣誓安排修例是落实国安法的重要举措,划下政治游戏规则,确保特区政权架构以爱国者为主体。
另一个需加以完善的地方是国家安全教育及宣传工作。国安法第9、第10条要求特区学校、社会团体、媒体、网络等,加强宣传、指导、监督和管理,以及通过这些平台开展国家安全教育。刘兆佳指,教育界具有重要战略地位,而界别内以反对派力量较大,过往推行国民教育屡屡受阻挠,但国安法通过后,将重点加强年青人的教育宣传,建立一套恒常化模式,从小培养学生维护国家安全意识。
不过,要真正落实好港区国安法,除了是行政机关的工作,近来处于风口浪尖的司法机关,角色亦备受关注。骆惠宁在演讲中指,国安法需要转化为完善的制度机制,后面还有一句:“得到香港行政、执法、司法机关的切实执行”。刘兆佳指,目前虽有人被国安法起诉,但未有定罪案例,实际效果如何不得而知,而中央是特别关心审判工作,他认为骆惠宁是希望“提醒”司法机构,要负起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直言过去有个别法官对反修例案件采取“宽松态度”。
人大陈勇认为区议员必须宣誓
港区全国人大代表陈勇则表示,骆惠宁的讲话再次反映《宪法》和《基本法》是共同构成特区的宪制基础,只有在《宪法》和《基本法》共同保障下,“一国两制”的方针政策、香港的繁荣稳定才能得以长期保持。
对于港府正研究修订《宣誓及声明条例》及《立法会条例》等本地法例,以反映人大常委会就《基本法》第104条的解释,陈勇指出,大部分建制派均认为使用公帑的机构人员均需宣誓,他个人认为区议员必包括在内。他又提到,在订立《港区国安法》后,港府仍有责任就《基本法》23条立法,若日后有人挑战《宪法》和《基本法》的底线,中央将必定会依法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