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立|回带北京历次权威论述 涵“共同维护政府威信”要求

撰文: 翟睿敏
出版:更新:

高中通识教科书经教育局“专业咨询服务”审阅后,于新版中删去或修改“三权分立”内容。教育局长杨润雄昨日(31日)回应,直指香港不论九七前后均没有“三权分立”;特首林郑月娥今早支持有关说法,更称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是互相制衡及配合,惟最终三个机关都要透过政长官向中央政府负责,自己既是行政机关首长,亦是香港特区首长。
翻查资料,北京否定香港“三权分立”早有脉络可寻,且原来已被列为官方媒体禁用词,禁止用来描述香港政治体制。而在过往国家领导人的表述中,更早已具体列出“三权”中行政、立法、司法的各自角色,其中包涵需“共同维护政府整体的威信和声誉”的要求。

林郑指,香港没有“三权分立”,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是互相制衡和配合,最终三个机关都要透过政长官向中央政府负责。(梁鹏威摄)

▼1987年4月 邓小平一钟定音:不能照搬西方一套▼

1986年,当时是《基本法》草拟早期,《基本法》政制专题小组的报告曾提到,香港政治体制“应原则上采用‘三权分立’的模式”。报告又说,“委员们同意应原则上采用‘三权分立’的模式,使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

不过,在翌年即1987年,当时掌最高实权的邓小平在会见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时,斩钉截铁否定了香港行三权分立的可能性,原文如下:

“还想讲点基本法的起草问题。过去我曾经讲过,基本法不宜太细。香港的制度也不能完全西化,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香港现在就不是实行英国的制度、美国的制度,这样也过了一个半世纪了。现在如果完全照搬,比如搞三权分立,搞英美的议会制度,并以此来判断是否民主,恐怕不适宜。”

邓小平又特别提到中国的情况:“对这个问题,请大家坐到一块深思熟虑地想一下。关于民主,我们大陆讲社会主义民主,和资产阶级民主的概念不同。西方的民主就是三权分立,多党竞选,等等。我们并不反对西方国家这样搞,但是我们中国大陆不搞多党竞选,不搞三权分立、两院制。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

经邓小平一锤定音,最终“三权分立”没有写入《基本法》。

回带北京历次权威论述

+1

▼2008年7月 习近平:三权合作论▼

时任国家副主席习近平访港期间,曾在接见特区主要官员时提出“三权合作论”,“行政、立法、司法3个机构,互相理解,互相支持,共同珍惜我们来之不易的这样的一个香港繁荣稳定的大好局面”。

及至2017年以国家主席身份再次访港,对“三权合作论”进一步表明,指三权“要自觉维护管治团队的团结,坚决维护行政长官的权威,在工作上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相互补台,共同维护政府整体的威信和声誉”。

▼2015年9月 张晓明:特首超然论▼

时任中联办主任张晓明发表演讲,指行政长官具有超然于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机关之上的特殊法律地位,处于特别行政区权力运行的核心位置,在中央政府之下、特别行政区三权之上。

除此之外,张晓明提出行政长官不仅是行政机关的组成成员,其权力也不仅限于领导特区政府,特首的“双首长”身份和“双负责制”使其具有超然于三权之上的位置。

时任全国人大委员长张德江其后于2017年进一步演绎,指特首作为“双首长”,要对中央政府和特区双负责,是连结中央和特区、“一国”和“两制”的重要枢纽,必然要在特区政权机构运作中处于主导地位;《基本法》规定特区政治体制并非“三权分立”,而是以特首为核心的行政主导,特区管治团队必须由“爱国者”组成。

环顾当前“三权分立论”各方论述

▼2017年7月 新华社列“三权分立”为禁用词▼

新华社发布新版“新闻报导禁用词和慎用词”,规定大陆媒体在报道港澳政治体制时,不得说成“三权分立”,指香港、澳门实行的是“行政主导”政治体制。同年8月,《人民日报》发表署名评论文章,指控三权分立令政府未能及时应对社会经济问题,窒碍政府施政,更是导致西方国家“普选民主走进死胡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