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选举延期︳97年曾以临立会填补空窗期 主宰DQ议员命运

撰文: 刘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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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选举原于9月初举行,但新冠肺炎疫情下,政府决定以《紧急法》押后选举一年,并在国务院支持下,由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两届选举之间的真空期如何处理,政界流传其中一个可能性,是以临时立法会的方式进行。
回顾香港立法机关的历史,以成立临时立法会的方式填补立法机关空窗期的做法,早在香港主权移交前后时已经采用过,倘若人大常委会采用类似模式处理今次选举延期安排,或将直接影响公民党郭荣铿等四名民主派议员的命运。

于民主派抵制下,60名临时立法会议员中,仅有4名民协议员代表民主派声音。(资料图片)

临时立法会:“直通车协议”失败下的产物

成立临时立法会的缘由,要追溯至中英双方就住香港主权移交安排的讨论。当时末任港督彭定康落实了俗称“新九组”政改方案,令立法局所有委任议席被取消,并新增九个功能组别议席,令所有在职人士都有资格于功能组别选举投票。唯当时中方不满此方案,因而放弃由末届立法局议员全数过渡成为特区首届立法会议员的“直通车”协议。

由于中方拒绝立法会“直通车”的安排,同时亦未能于1997年7月前进行立法会换届选举,故此当香港主权移交后或会出现立法机关空缺,造成宪制危机。故此中方于主权移交前成立临时立法会,当香港主权于1997年7月移交至中方后,临时立法会便成为特区政府的立法机关,直至翌年换届选举选出新一届的民意代表。

遭受民主派抵制的临立会

虽然临时立法会的安排填补了主权移交后及进行立法会换届选举前的空窗期,但此安排当时却惹起不少争议。临时立法会于1997年1月成立,与当时港英政府的立法机关,即立法局依然在行驶宪法权力当中,造成香港有两个立法机关平衡运作的局面。由于中方避讳港英政府指控临时立法会是违法组织,故此将于主权移交前,临时立法会一直都在深圳举办会议。

此外,有别于港英时期的立法局,临时立法会的组成并非由地区直选及功能组别选举产生,而是由香港特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的400名委员有资格选出60名临时立法会议员。当时民主派认为是次选举只是间接选举,缺乏民主元素,而推选委员会的组成亦主要是由亲中派组成,故此集体抵制选举。而民主派阵营当中,只有民协坚持派人出选,指希望临时立法会当中有民主派声音,而民协其后派出的四名候选人均顺利当选,当中包括民协前主席冯检基。

由于当年中方拒绝立法会“直通车”的安排,同时亦未能于97年7月前进行立法会换届选举,故此中方于主权移交前成立临时立法会,避免香港主权移交后出现立法机关空缺,造成宪制危机。(资料图片)

如今港府将立法会选举押后一年,要填补这一年议会空窗期,不外乎三个途径:

(一)由特首按照《立法会条例》第11条,要求立法会召开紧急会议,处理紧急拨款或法案。但林郑月娥今日在记者会已明言不会采用此方案,原因是立法会职能无法有效履行,大大影响政府运作及施政;

(二)将今届立法会的会期,由四年延至五年。《基本法》第六十九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除第一届任期为两年外,每届任期四年。所以,如果采用此方案,须由对《基本法》有解释权及修改权的人大常委会进行决议,列明将今届(第六届)立法会的会期拉长一年至五年。

(三)以类似临时立法会的形式运作。若采用此方案,人大常委会的角色更大,因颇大机会由人大常委会任命未来一年的“新临立会”的议员组成。

可以说,不同的模式将对立法会未来一年的运作,产生截然不同的影响,对已被DQ的四名民主派议员,即郭荣铿、杨岳桥、郭家麒、梁继昌,影响尤甚。政圈估计,如果人大常委会决定采用第二种方式,即将今届立法会的会期由四年延至五年,由于郭荣铿等四人是现届议员,能自动成功“过渡”的机会相对较高。

然而,如果人大常委会最终选择采用第三种方式,即“另起炉灶”成立一个新临立会,全体议员重新委任一年任期,那么,已被选举主任裁定行为不符真诚拥护《基本法》、确保效忠香港特区政府的郭荣铿四人,便有可能不获任命,变相马上被递夺议员资格,未来一年无法过渡。

曾修订公安条例、废除集体谈判权

回顾历史,临时立法会成立后通过或修订了不少影响至今的法律,当中包括《公安条例》的修订及废除集体谈判权。港英政府于战后在香港订立了公安条例,但自八十年代起政府就开始逐渐放宽,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的通过亦促使港英政府检视及废除部分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公安条例条文。而临时立法会则将一些被废除的条文重新修订,例如将游行集会通知制度更改为“不反对通知书”制度。

集体谈判权方面,立法局于1997年6月通过了时任职工盟秘书长李卓人提出的《集体谈判权条例》等私人条例草案,意味着劳方能集体地透过工会与资方谈判雇用条件,而资方必须出席,谈判的结果亦有法律效力。惟临时立法会于同年7月冻结该条例,及后于同年11月予以废除,成为了香港生效时期最短的一条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