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法│三种情况下无需手令 冻结、充公财产适用香港以外地方
《港区国安法》第43条实施细则于晚上10时正式刊宪,更多执行细节被公布。当中订明警方在在侦查国安罪行时,于特定情况下无需裁判官手令可以进入地方搜证,包括怀疑在该地方有指明证据。
保安局如怀疑某财产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相关财产,可在律政司司长的申请下将相关财产冻结、限制、没收及充公。《实施细则》中列明,因干犯国安罪行而收受的款项或酬赏,即属从该项罪行中获利,即使该行为在附表生效前进行。而“罪行相关财产”定义适用于香港以外地方的财产。
三种情况可无手令入屋搜证
警方在收到经宣誓而告发的危害国家安全罪行后,可以向裁判官提出申请,要求裁判官就该项告发所指明的地方根据本条发出手令。《港区国安法第43条实施细则》附表1第三条中,授权警方在三种情况下,无需裁判官手令进入地方搜证。
一)有合理理由怀疑在某地方有任何指明证据;
二)有合理理由相信该证据是侦查国安罪行、获取罪行证据及保护任何人人身安全而必需的;
三)有原因令取得手令并非合理地切实可行。
“罪行相关财产”适用于离港资产
另外,保安局如有合理理由怀疑某财产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相关财产,可在律政司司长的申请下,命令将罪行相关财产冻结、限制、没收及充公。根据《实施细则》,“罪行相关财产” (offence related property)包括以下两点:
1.任何干犯或企图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人、或任何参与或协助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人士的财产;
2.任何拟用于或曾用于资助或以其他方式协助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财产。
《实施细则》附表3第1条(4)中列明,“任何人在任何时间 (不论是在本附表生 效之前或之后),因干犯某项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关系而收受任何款项或其他酬赏,即属从该项罪行中获利。”意味市民、政党、组织在国安法生效前所得的财产,亦有机会被认为是“罪行相关财产”。另外,《细则》亦写到,附表适用于在香港及在其他地方的财产。
被告人潜逃半年以上可被没收财产
冻结财产的细则上,保安局局长如有合理理由怀疑某人所持有的任何财产是罪行相关财产,可指示任何人不得处理该财产。如保安局局长合理怀疑该财产会被调离香港,可指示警务人员检取该财产。如当局已就某国安罪行对被告人提起法律程序,但法律程序结束前被告人死亡或潜逃6 个月以上,律政司司长可向法庭提出财产没收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