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国安法|港澳办:中央日后可就危害国安行为继续制定法律

撰文: 陈绰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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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区国安法》日前刊宪并生效,现时已有相关案件。国务院港澳办副主任邓中华及清华大学港澳研究中心主任王振民早前接受央视访谈,邓中华指,全国人大对人大常委的授权非一次性,日后可以根据香港实际情况,继续制定相关法律,并就危害国家安全有关行为定罪量刑。
王振民指出,特区政府在国安上的宪制责任与中央政府不同,中央可授权特区政府,特区政府须遵从其决定,亦须服从中央的最高责任。

国务院港澳办副主任邓中华。(全国港澳研究会图片)

邓中华指,中央对香港有宪制责任,而管理国安事务属中央的权力,国安法的依据,而《港区国安法》涵盖实体法、程序法和组织法的法律,做法考虑了香港的特殊性,可令香港国安法成为一个有效的制度。

邓中华续指,中国国家刑法中,对危害国安的规定有十几项,但港区国安法仅针对四项罪名,重申全国人大予人大常委会的授权不是一次性,日后可继续就其他危害国安的行为,制定相关法律,就危害国家安全有关行为,定罪量刑。

 

邓中华强调,在香港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仍有很多,但中央在港机构仅仅对港区国安法规定的4种犯罪行为去管辖,又指中央并非甚么都管,反而是管得极少,并指大部份案件都由特区相关机构去管辖。

清华大学港澳研究中心主任王振民。(资料图片)

清华大学港澳研究中心主任王振民认为,全世界只有香港没有维护国安的法律制度及执行机制。又指,中央对国安有根本责任有三层含义,第一个含义是它的固有责任;第二个是全面的责任;第三个是最高的责任,中央可以为国安作决策,特区的在国安上的宪制责任与中央的不同,中央可授权特区政府,政府须遵从其决定,亦须服从中央的最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