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法|张晓明:一般对政府憎恨不犯法 造谣太子站打死人或犯罪

撰文: 郑榕笛 陈嘉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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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版国安法正式实施,条文订明四类罪行定义及罚则,其中“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最高可囚终身。
港澳办副主任张晓明今日(1日)在记者会表示,罪行中所讲的“勾结”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交流交往,一般正常的对外交流交往根本不存在实行犯罪的问题。他指,香港社会上一些人对“勾结”这个词不太熟悉,这是在中国刑罚中所有的概念,其他国家的刑罚中也有类似规定。
他提到,如果有人透过造谣的方式引发社会对政府的仇恨,类似去年反修例风波中,有人造谣太子站发生打死人,有可能构成犯罪。

港澳办副主任张晓明。(央视截图)
为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请求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实施,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串谋实施,或者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指使、控制、资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实施以下行为之一的,均属犯罪。
“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定义

张晓明:“引发憎恨”法律照抄香港

张晓明指,“勾结”这个词汇的字面意思就是“相互串通干坏事”,是一个贬义词;在刑法中“勾结”就是“作犯罪的勾当”,国安法29条中对勾结行为有明确规定,对哪些行为有可能构成犯罪有明确限定,总之要有涉外因素及具体行为,包括要主观上有危害国家安全的意图。

对于国安法第29条提到,通过各种非法方式引发香港居民对中央政府或者香港特区政府的憎恨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即属犯罪,张晓明指,有关概念是照抄香港法律,香港现行《刑事罪行条例》中有“引发居民对政府憎恨可能构成犯罪”的规定,恰恰体现了中国法律在制定过程当中充分考虑到香港的实际情况,及香港现行法律的规定,以及普通法的概念和习惯,尽量予以吸收。

“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为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动战争,或者以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造成严重危害;
(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执行法律、政策进行严重阻挠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三)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进行操控、破坏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四)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制裁、封锁或者采取其他敌对行动;
(五)通过各种非法方式引发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对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憎恨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8.31太子站事件。(资料图片)

求外国政府制裁中国属勾结

他表示,一般的憎恨不可能构成犯罪,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可能构成犯罪,举例指如果有人透过造谣的方式引发社会对政府的仇恨,类似去年反修例风波中,有人造谣太子站发生打死人事件,把社会不满情绪集中指向香港警方,这种子虚乌有事件若针对中央政府而来,是恶意以及造成严重后果,就有可能构成犯罪。

张晓明提到,去年反修例风波中有人到外国乞求外国政府制定法律制裁中国,这也是故意而为,如果造成严重后果也可以论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