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若骅:律政司有权撤回私人检控 防止“不恰当动机”检控

撰文: 林剑 李耀宗
出版:更新:

去年修例风波中,多宗争议事件的涉事人并未被律政司起诉。立法会议员许智峰早前先后提出两宗私人检控,并获法庭接纳。律政司司长郑若骅今日(16日)发表网志,提到私人检控议题。
她指,私人检控是普通法制度的重要一环,但这项权利有机会遭人滥用,不应容忍有人提出“毫无事实根据甚至琐碎无聊”的私人检控,强调律政司司长有权随时接手、撤回检控,甚至申请永久搁置程序。

许智峰早前发起众筹,入禀法院向两宗案件的涉事者提出私人检控。(欧嘉乐摄)

许智峰两提私人检控 针对撞人的士司机、西湾河开枪警

许智峰私人检控所针对的,是去年10月6日的士司机郑国泉于深水埗驾车铲上行人路,辗伤多人,许控告该司机危险驾驶罪,裁判官认为表面证供成立,决定受理案件及向涉案司机发出传票;去年11月11日西湾河示威中,一名警长向黑衣少年开实弹枪,许智峰控告其“意图造成身体严重伤害而射击”罪、意图谋杀罪和“发射弹药而其方式是相当可能伤害或危害他人的安全”罪,法庭已批准就三项控罪传召开枪警长上庭应讯。

另外,立法会议员陈志全于上月内会冲突期间,遭工联会议员郭伟强捉住拖行,陈志全其后亦提出私人检控,并指法院已向郭伟强发出传票。

郑若骅指,在未有公共架构负责检控事宜的时代,私人检控是很普遍的做法,虽然现今已设有检控部门,但一般市民仍继续有权提出刑事检控。过去10年,律政司只是获悉很少量私人检控的案件,律政司司长亦曾经介入。但她认为,近期有些人运用私人检控,因此认为有必要适当地去理解相关程序和原则,以免司法程序被滥用,而导致浪费资源和损害刑事司法制度。

她提到现时私人检控的做法是,申诉人根据案件向法庭呈交证据,以供法庭考虑是否向被告人发出传票,以展开私人检控程序。但现时并没有既定程序说明是否必须要召开聆讯、或必须通知律政司有关检控、批准律政司作为观察员或容许律政司陈情。现时一贯的做法是假如安排聆讯,只会由申诉人单方面出席。不过申诉人一般无权向警方索取供词或其他调查材料,需要自行承担搜集证据的责任。

裁判官经过相关程序处理私人检控的申请后,会决定是否发出传票予被告人以述明申诉,并传召被告人在指定日子出庭应讯,就申诉或告发作出答辩。不过,无论律政司将会采取甚么行动,裁判官的决定是可以被司法覆核的。

郑若骅指,律政司有权撤回私人检控。(资料图片/张浩维摄)

郑若骅:防止权利被滥用

郑若骅引述《裁判官条例》表示,裁判官发出传票后,律政司司长有权在任何阶段介入私人检控程序并接手进行检控。律政司司长可以阻止私人检控继续进行(以撤回传票、拒绝签署控罪书或公诉书等方式)、或介入并继续检控、或让私人检控继续进行。简单来说,律政司司长有权撤回检控,申请永久搁置程序或不提证供起诉被告人。

她提到,提出私人检控的权利是普通法制度下重要的一环,但这项权利有机会遭人滥用,不应容忍有人提出毫无事实根据甚至琐碎无聊的私人检控,或可能怀有不恰当动机或基于政治因素而提出私人检控。当然,律政司司长的决定亦有机会被提请司法覆核。

郑若骅引述《基本法》第63条,指律政司有宪制责任主管刑事检控,若认为私人检控没有合理定罪机会、违反公众利益、基于不恰当动机而提出或构成滥用程序等,有责任介入并停止相关的法律程序。律政司亦有责任邀请法庭行使酌情权,搁置构成滥用程序的聆讯。

她指,以下情况会看到程序可遭滥用的后果:私人检控的检控者提出达到表面证据标准的材料,法庭发出传票和提出起诉,但如果检控者在聆讯中未能举证达致毫无合理疑点令被告人获判无罪,基于“一罪不能两审”的原则,被告人不能再就相同罪名被起诉。因此,单纯为加快起诉可能会适得其反,甚至带来不公平的结果。

郑若骅又提到,若申诉人提出没有理据的私人检控并被裁定败诉,申诉人有可能需承担被告人的讼费。若检控是恶意地提出,申诉人更有可能需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并向被告人赔偿。她强调,律政司一直致力确保刑事检控程序各阶段所作的决定都是公平、公正和一致,律政司会保障私人检控的权利,但必须防止不必要或不合理的检控,要在两者之间取得平衡,这一项责任至为重要。

许智峰发公开信回应郑若骅,指律政司在其网志花了大篇幅讲述其可介入的权力及滥用私人检控的后果,但郑若骅对于私人检控可保障公民权利只字不提,这正表露了政府为“反对市民以私人检控控诉政府”的立场,为介入涉警暴案件铺路。

许又称,在律政司的因循、偏颇情况下,他们唯一在制度上可以做的,就是根据基本法赋予的权利,就不公义、不合理的情况作出私人检控。

他又指,由于民事追讨却有极大的局限性,包括花费很大、追讨时间长,所以考虑到数宗涉案事件的严重性及公众关注,他们必须以可作出刑事检控的私人检控,最为适合。